***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3﹞2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2
处罚内容 你单位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未申报少申报应纳税款, 对你单位罚款262183.49元。
罚款金额(万元) 26.218349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至2020年增值税申报一直是零申报,2021年至2023年申报部分收入,与产能不匹配,存在少缴应纳税款情况。
根据你单位的2022年8月至10月份、2021年4月的出砖数量与耗电量进行的产能测算每度电约能生产26块砖,结合企业自述8月至10月、4月都是生产销售旺季时间,生产是满负荷生产,这个时候单位耗电最低,就是说每度电的生产砖的数量最多;但这些年市场行情不好且淡季时间较长,但窑厂点火后不能熄火,销售不好或淡季时只能通过控制火候少出砖保持不熄火状态,这个状态下单位耗电高,每度电生产砖数量少;另外,每天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一定的损耗;主管税务部门通过行业分析和调研,认定的每度电能生产15块砖;通过企业生产记录测算每度电约能生产26块砖,和主管税务部门调研分析的每度电生产15块砖的平均数是20.5,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每度电能生产21块砖较为客观。
银行流水数据与企业生产量比较,存在较大差异,无法认定为真实的销售收入,存在虚假申报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16项: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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