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王女士下班后把爱车停在自家的车位上,不料第二天却发现爱车不见了,监控画面显示,爱车是在半夜被拖车拉走的,王女士找到物管讨要说法,物管:他们出示了行驶证!和往常一样,那天王女士下班后,就把自己的爱车停在了自家的车位上,可当第二天王女士想去上班的时候,却发现爱车竟不翼而飞了,王女士很惊讶,车钥匙还在自己身上呢,车子又怎么会被开走的呢?带着疑惑,王女士去小区查看了监控,监控画面显示,爱车是在昨天半夜被一辆拖车拉走的,当时拖车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一个人,给了当班物管一包烟,物管就放行了。王女士非常气愤,她说她是交了管理费的,小区方有责任保障她的财产安全,爱车在小区方也是登记过车辆信息的,物管怎么可以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拿了人家一包烟,就让外来车辆轻而易举地把她的爱车给拖走了呢?这件事小区方应该负责。可是,物管也觉得很委屈,他说他们有行驶证,说明是车辆的所有人,他们把自己的车子拖出去维修,怎么可以不放行?至于人家给了一包烟,那是打招呼的一种方式,并不能代表什么。 为什么对方会有王女士爱车的行驶证呢?原来,爱车是别人以30万的价格抵押给王女士的,但她没想到这车竟不是欠款人自己的,而是从租车行租来的,现在租车人消失了,合同到期后,租车行就把车子给拖走了。王女士认为,车上有重要合同,还有一些现金,爱车是停在自己车位上被拖走的,而自己却并不知情,因此,小区方应该承担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王女士表示,接下来她会起诉维权,小区方也会一起被起诉。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一、别人把从租车行租来的车抵押给了王女士,他们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车是租车行的,是租车行的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别人无权侵占,只有租车行法人对车子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租车人对车子没有处分权,租车人在未经租车行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权把车子抵押给王女士的,因此,租车人和王女士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二、王女士要求小区方作出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王女士和小区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按时缴纳管理费,小区方就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女士的车在小区方是有登记信息的,租车行来拖车的时候,物管应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及时通知王女士,了解情况后才能放行。假如车子的所有权是王女士的,那么物管把拖车私自放行的行为就属于合同违约,小区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这车子是别人从租车行租来后,私自抵押给王女士的,所有权仍属于租车行,车子并不是王女士的私人财产。所以,小区方虽然对王女士有通知义务,但无须对车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王女士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欠款人随便租一辆车抵押给王女士,王女士也不核实一下这车是不是欠款人的,就同意了对方的请求,这种做法太过草率,好在抵押协议无效,王女士还可以起诉对方追回欠款。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网友:不合常理!租车时行车证是跟车的!租车公司又何来有行车证交给物业查验呢?
网友:网上看的。 好多年前,政府公共自行车刚出来时(那时不叫共享单车,是政府下属单位的公共投入)。有几个人晚上偷了几十辆卖给一收废品的。小偷没抓到,收废品的因收赃进去了。 一当铺老板,也因为收了一批黄金手饰后来进去了,也因为是赃物。 不是什么东西都能接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