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维修空调时触电身亡!深圳公布一起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工程报 2024-11-26 21:06:11

11月26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龙华大浪某实业(深圳)公司“7·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15日12时2分许,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实业(深圳)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龙华大浪某实业(深圳)公司“7·15”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工作业,涉事公司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龙华大浪某实业(深圳)公司“7·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所与作业概况

事发现场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某实业(深圳)公司生活区某宿舍北侧窗户下方。经指认,作业人员在此处进行空调维修电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某实业(深圳)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境;成立日期:1989年1月28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某南,死者,男,广东翁源人,某实业(深圳)公司杂工。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生前电流损伤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2.张某雅,男,广东开平人,某实业(深圳)公司安全主任。

3.张某林,男,广东开平人,某实业(深圳)公司主要负责人。

4.张某境,男,香港人,某实业(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某实业(深圳)公司成立了由张某雅担任主任的安全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对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培训教育。但其安全管理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工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

(五)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4年至事发前,大浪街道办事处共对某实业(深圳)公司及园区其他企业开展巡查15次,共发现隐患49处,所发现的隐患企业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5日10时40分许,某实业(深圳)公司员工黄某生因其居住的宿舍空调(空调所有权属于某实业(深圳)公司)不制冷,致电刘某南前来维修。12时许,员工黄某强下班回宿舍时发现刘某南倒在房间窗口下,呼叫没有反应。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发现刘某南后,黄某强立即呼救,工友赶来将刘某南抬至一楼急救并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刘某南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相关勘察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电气勘查检测,勘察鉴定情况如下:

1.涉事空调为松下牌CU-PC915KW(KF-25W)分体式房间空调器,事故发生时,空调外机顶盖被打开,内机电源线连接在电源插座上。

2.涉事房间电气线路存在以下问题:空调电源插座未安装保护接地线(PE线),电源插座相、零线接反;空调内机电源线L线(棕色线)断线。

3.在未切断房间空调电源的情况,因电源插座相、零线接反,造成空调内外机N线(蓝色线)实为相线、L线(棕色线)实为零线;又因电源线故障,造成外机N端(接蓝色线)、L端(接棕色线)均带上危险电压。

4.当作业人员带电维修房间空调时,可能触及空调外机接线端子外漏导体,在空调未与保护接地线(PE线)连接情况下,房间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开关及上级(8栋1楼生活区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开关无法动作,起不到保护作用,造成作业人员触电,从人字梯上坠落至地面。

(二)直接原因

刘某南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电工作业,不慎触电导致身亡。

(三)间接原因

1.某实业(深圳)公司的从业人员刘某南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工作业,且该公司未监督刘某南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某实业(深圳)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林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资格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电工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某实业(深圳)公司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工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二)责任人员

1.刘某南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电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张某林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电工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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