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曾是2016年的网络热词。3月16日,昆明航空因当年未经授权用葛优照片做“感觉身体被掏空?你需要这个→”文章配图,向葛优公开致歉。
裁判文书网检索显示,因对葛优肖像权造成侵犯,涉及“葛优躺”图片的案件已达600余件,涉及公司包括教育咨询、网络传媒、汽车销售、房地产开发等,葛优胜诉率高达99%。
被判定侵权行为案例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在2021年一份判决书中,临汾市某文化传媒公司上诉称,转载“葛优躺”相关文章的时间为2016年7月8日,葛优起诉时间是2021年2月3日,距发文时间已相距四年半,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上述临汾某文化传媒公司相关案件中,法院认为,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案涉文章发布于2016年7月8日,但葛优一方取证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案涉文章于2020年12月删除(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侵权行为结束时,即该文章删除的时间点。)。综合以上事实,葛优一方本案中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创”侵权
2023年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关联案件为葛优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葛优。案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
关于案件的详情有待进一步公布,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葛优方面的诉求针对的正是B站的“二创”内容。在B站官方出品的剪辑平台“必剪”上,有平台提供的贴纸素材,其中就有不少关于名人的“热梗贴图”,“葛优躺”在列。
商业性使用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上,1月31日最新发布的葛优与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微信公众号“咸宁生活范”的账号主体。原告葛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尾部位置植入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平台和业务的目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葛优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连续三日登载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7000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提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求非常高,如自媒体或UP主使用,只要是有盈利行为的,如在视频下方有一个带货的入口,就会认为是商业性使用,判决构成侵权。
大众使用是否被追责对于普罗大众而言,更关心自己使用“葛优躺”表情包是否会被追责。
据界面新闻报道,葛优方面此前曾表示,“葛优躺”照片可以调侃,但不能上升到商业方面盈利,没有经过允许情况下进行盈利宣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律师刘邓认为,是否面临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公开”。如果在非公开场合(例如私聊、小组讨论)仅用于聊天、表达个人情绪时,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相关:肖像权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不再要求营利性,仅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如果未经葛优允许,公开使用与其肖像有关的表情包,且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时(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该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大量的判例也表明,只要使用肖像具有面部可识别性,并且侵权人是擅自使用,即使不存在营利,也构成肖像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