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空之境”虚假宣传被罚,再说明企业广告营销不能肆意妄为

新品略财经 2020-10-19 15:21:05

任何一家做虚假广告的企业注定会“自食苦果”!

题图 / 图源:网络视频截图

来源:NBS新品略  作者:吴文武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在网站上公布了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是位于郴州的网红景点“天空之镜”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12万元,登上微博热搜。

案件情况为,“天空之镜”景点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实景不相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旅游服务的效果。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天空之镜”当事人被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

郴州“天空之镜”在今年5月22日才正式对游客免费开放,为吸引客流,美轮美奂的宣传照片令不少人感叹高呼“惊艳”!

然而仅仅在开放两天后,有网友就上传了一段视频,发现景区的宣传照片和网友拍摄的实景:反差巨大。果真是“照骗”!

很快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网友吐槽湖南天空之镜景区”话题在5月两次登上微博热搜,当时阅读量达到3亿,讨论多达1.6万条。

原来所谓的“天空之境”不过是一面摆在地上十几平方米的镜子,上面布满脚印,步道两侧仅有几条布条作为围挡,极其简陋,与景区宣传照片相比,简直是天差地别。

这个名叫“天空之境”旅游项目并非是湖南郴州独有,国内有多地都开展了此类项目,该项目有一个核心优势就是:成本低,吸金能力却很强。

新京报引述业内人士的观点报道称,“天空之境”项目成本很低,有的地方一天可赚70万元!

广告,广而告之。美国广告主协会对广告的定义是:广告是付费的大众传播,其最终目的是传递信息,改变人们对广告商品或事项的态度,诱发其行动而使广告主获得利益。

广告已经是企业常用的一种宣传、推广和营销方式。

根据《广告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诱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虚假广告发布的虚假内容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广告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合,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

郴州“天空之镜”因为唯美景象、好听的名字、大规模宣传,实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可当游客实地到景区之后所看到的景象却与宣传照片有着天差地别,形成巨大的期望落差。

新品略认为,虚假广告违法,不仅是涉事主体自找“打脸”,影响自身的企业品牌形象和品牌声誉,更会影响其商业表现。每一位消费者对虚假广告永远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会用自己的消费行为来做出回应。

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济南宝能城地产项目为卖房伪造地铁站牌一事,当地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在虚假宣传被曝光后,对涉事项目销售影响很大。

虚假广告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电商、化妆品、保健品、医院、医药、直播带货等虚假宣传广告“重灾区”行业及领域,可以说是屡罚不止。

虚假广告危害诸多,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环境,更是污染了整个社会商业生态环境。

郴州“天空之境”因虚假广告宣传被罚,再次说明企业和品牌进行广告宣传时,不能肆意妄为!

从客观角度上来说,我们不能完全“消灭”虚假广告,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针对企业广告宣传的规范监管和管理永远都只有进行时。

尽管目前市场上时有发生虚假广告案件,但从整体上来看,广告市场监管和规范度也正逐年提高。

现施行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广告法”的新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给予更明确的定义,给予了最高可以处以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很多国内外企业和品牌因为虚假广告均被处以相应的严厉处罚,市场监管和法律工具就会有效规范市场环境,这就好比在企业和品牌头上似乎始终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要减少虚假广告事件发生,其中最关键的环节还是在于广告主及行业经营者,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在品牌宣传和广告营销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诚信和道德底线,将诚信的企业品牌形象和优质产品和服务展示给消费者,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否则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近年来,消费者的高品质消费意识崛起,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要企业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行业组织自律自管,市场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与执法,社会力量监督等各环节参与者积极参与,共同协作,中国的商业市场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完善规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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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泛财经观察,新商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