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点,山东济宁男子李某与三位朋友开车在路上行驶,突然看到女子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前进。李某伙同其他三人追逐陈某,并最终将其截停下来。
李某下车与陈某搭讪,提出添加陈某为微信好友,陈某本欲拒绝,奈何他们人多势众,只能被迫加为好友。
李某并没有放过陈某,让其他三人离开后,李某骑着电动车将陈某带至酒店。李某拿着电动车钥匙进入酒店房间,陈某随后也来到房间向李某索要钥匙。
李某趁机关上房门,将陈某拽至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陈某挣扎呼救,但还是未能逃离魔爪。事后陈某报警,李某很快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公诉至法院。
有网友疑问,陈某明明有逃跑的机会,却跟李某来到酒店并进入房间,是不是说明李某有不构成强奸罪的可能?
当时是凌晨2点,陈某经过李某前期的威胁,心理处于恐惧状态,不敢反抗,跟着李某到酒店,进入房间索要钥匙,这都不是重点,主要还是李某在房间内对陈某的侵犯是否违背其意志。
起诉书列明的证据除了陈某的陈述外,尚有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在性侵案件中,一般来说,检查笔录是针对行为人及被害人身体检查情况作出;现场勘验笔录主要侧重于现场的实际情况,有无打斗等情况发生;鉴定意见主要看被害人身体上有无行为人的生物痕迹。
这些证据在册,检方容易证实李某对陈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除了这些证据,还有就是李某的供述。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是指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陈述,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辩解是指声称自己没有犯罪或最轻的陈述。
既然清单中有李某的供述,那他就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上之前的证据,李某无疑构成强奸罪。
本案提醒我们,深夜时分尽量避免一个人走夜路,要找人陪同。遇到危险时,一定要有自救意识,瞅准机会赶紧逃跑并马上报警,不要将自己置于更大的危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