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借名买房律师:无书面协议起诉过户胜诉案例分析

房产靳双权啊 2024-11-17 16:08:5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坤、王凤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将昌平区 X 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2. 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二人是夫妻,被告二人也是夫妻。陈洁与张刚是夫妻,陈洁是陈峰的亲姐姐。2009 年,原告想购买昌平区 X 号房屋,但因自己名下已有房产,便希望借朋友名义购房。陈峰得知后,自愿帮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此房。

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 此房实际归原告所有,借用陈峰名义购买。

2. 购房一切费用由原告支付。

3. 此房由原告装修、居住、使用。

4. 被告应按原告要求,在原告要求过户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5. 购房合同、交款证明、房屋产权证、税票以及为购买此房开具的陈峰的银行卡均由原告持有(方便付房款及支付剩余房屋贷款)。

上述协议由姐姐陈洁和姐夫张刚作为见证人一并签字。

2009 年 6 月 28 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昌平区 X 号房屋。按协议,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人签字处是原告王凤书写的陈峰的名字。之后,原告以被告名义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房贷至今。此房也一直由原告一家人居住。

2018 年 9 月,被告称出国办手续需借用原告房产证原件,原告将装有房产证、双方协议、票据的口袋交给被告,被告拿走房产证、税票,并私下窃取协议。原告发现协议丢失后询问被告,被告予以否认。

原告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告不同意办理过户,并声称要主张此房屋的权利。被告彭云作为陈峰的妻子知晓此事,曾劝导丈夫不要失信,也认可自己和丈夫不是实际房屋所有人,但陈峰不听劝告,拒不归还房本,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诉争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三)被告辩称

陈峰、彭云辩称:2009 年北京尚未出台限购政策,原告用被告名义买房不合逻辑。原被告双方有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持有房屋产权证和合同。首付购房款是被告支付的,贷款也是被告还的,以此证明被告是权利人。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2009 年 6 月 28 日,黄贤(出卖人,代理人黄辉)与陈峰(买受人)在北京 N 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X 号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 350 万元,房屋建筑面积 320 平方米。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10 万元。买受人向商业银行申办抵押贷款。

黄辉当庭陈述,合同签订前期、签订当天和房屋钥匙交接时均只见过刘坤和王凤夫妇,王凤曾告知是借用陈峰的名字,只是在过户时见过陈峰。王凤主张《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中陈峰的签字及手印实际是王凤的签字和手印,陈峰不予认可,经法庭释明,陈峰未申请对该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

2. 2009 年 7 月 24 日,黄辉向陈峰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收到陈峰房款伍万元整,以定金的形式支付给我。同日,陈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辉转账 135 万元。刘坤、王凤主张上述 140 万元均系二人支付。陈峰主张上述款项系其与张刚等人的业务往来款项,与购房款项并无关系,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 2009 年 7 月 24 日,涉案房屋过户至陈峰名下,陈峰交纳契税 54390 元,并取得契税完税证。刘坤、王凤主张交税当日其以现金形式存入陈峰账户 54400 元,后陈峰以刷卡方式交纳该笔款项,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

4. 2009 年 8 月,刘坤、王凤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5. 2009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涉案房屋贷款某账号共计还款 758953.56 元。该账户 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共存现及转账 32.36 万元,2011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张刚通过其账户向该账户转账 97.2 万元,2013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陈峰通过其账户向该账户转入 20 万元,转出 73.75 万元。2015 年 1 月,陈峰通过变更以新还贷卡×××进行还贷。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陈峰用新交通银行还贷卡×××进行还贷,共计还款 479922.9 元。2018 年 9 月陈峰注销原还贷卡×××。

刘坤、王凤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出资,其在 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原还贷卡在刘坤、王凤手中,每月以存现或转账方式还贷;2011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通过给予张刚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贷款,然后由张刚账户向原还贷款进行还款。张刚到庭对刘坤、王凤上述主张予以认可。陈峰主张张刚按月向还贷账户转账是对其向陈峰借款的归还,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6. 2015 年 1 月 1 日,陈峰(出租方,甲方)与王凤(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乙方承租甲方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 12000 元,乙方按月提前 5 日将租金打入卡号×××的卡内。2016 年 2 月 1 日,陈峰(出租方,甲方)与王凤(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乙方承租甲方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30 年 7 月 1 日止,每月租金 12000 元,乙方按月提前 5 日将租金打入卡号×××的卡内。

2018 年 9 月 3 日,陈峰与王凤签订《终止协议》,约定自签订本协议起,双方此前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双方就租赁合同条款再无其他纠纷。陈峰主张其与刘坤、王凤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租赁费用的给付过程。刘坤、王凤主张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该行为系其帮助陈峰办理出国手续拟定的。

二、裁判结果

陈峰、彭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刘坤、王凤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X 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刘坤、王凤名下。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问题

本案涉及借名买房相关法律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存在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时,若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通常应得到支持。本案核心在于判断陈峰、彭云与刘坤、王凤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二)借名买房关系的判断依据

1. 出资情况

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房屋出资是关键因素之一。在本案中,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和还贷款项,原告刘坤、王凤主张均系其出资。对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支付的 140 万元,原告称是自己支付,被告虽反驳但未提供证据。在房屋贷款还款方面,从 2009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的复杂资金流转情况来看,原告详细说明了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并有证人张刚佐证,而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却证据不足。这些情况有力地支持了原告出资购房这一事实。

2. 房屋占有使用情况

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判断依据。自 2009 年 8 月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这一事实表明原告实际控制和使用该房屋,符合借名买房中实际权利人对房屋占有使用的特征。

3. 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持有情况

虽然购买诉争房屋的原始票据及产权证书原本在被告手中,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形,特别是有证人杨刚(与被告关系密切)的证言,其能证实原告借名买房的事实,这使得证据的天平向原告倾斜。不能仅仅因票据和产权证书在被告处就否定原告的主张。

4. 借名购房的合理性解释

原告解释借用陈峰名字购房是因为自己名下已有房产,想办理长期商业贷款,这一解释具有合理性。在综合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时,这种合理性解释增加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三)对被告主张的分析

1. 借款关系主张

被告陈峰主张与相关人员存在借款关系,但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购房款支付之间的关联性,故法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采信。这种情况表明被告未能建立起合理的证据链来支持其观点,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2. 租赁关系主张

被告提出与原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所提交的 2015 年租赁合同存在诸多疑点。首先,合同是事后补签,且租赁开始时间与房屋实际购买时间存在矛盾。其次,被告无法说明租赁费用是如何支付的。这些问题使得被告主张的租赁关系缺乏可信度,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四)综合判断

综合本案查明的各项事实,尽管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从房屋出资、占有使用、对借名购房的解释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足以认定陈峰、彭云与刘坤、王凤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当得到支持。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分析是基础

在处理这类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对于原告方而言,要全面梳理购房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包括资金支付记录、房屋装修和居住情况、证人证言等。通过深入分析这些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构建出完整的证据体系。例如,在本案中,原告详细说明了从首付款支付到长期贷款还款的整个资金流程,并通过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佐证,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同时,要善于发现对方证据的漏洞,如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和租赁关系中的不合理之处,从而削弱对方的抗辩力度。

(二)把握法律要点与诉讼策略是关键

准确理解和运用借名买房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胜诉的关键。明确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在诉讼策略上,围绕房屋出资、占有使用、票据持有和借名原因等核心要点进行阐述和举证。通过清晰地向法官呈现这些关键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论证,使法官能够理解和认可原告的主张。同时,要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如对被告提出的不符合逻辑的购房理由、无法证明的借款和租赁关系等进行针对性分析,让法官看到被告主张的不合理性。

(三)庭审表现与沟通能力是保障

在庭审过程中,良好的庭审表现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提升胜诉的可能性。清晰、准确地向法官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回答法官的询问,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和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同时,要注意与法官的沟通方式,尊重法庭的程序和规则。例如,在本案中,原告方通过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证据展示,使法官能够理解借名买房的整个过程和背后的合理性,从而赢得法官的支持。此外,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和抗辩,要冷静应对,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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