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8旬的邱阿婆一生未能生育,她与丈夫虽然恩爱,却一直想有个孩子膝下承欢,于是在多年前收养了邱女士做养女。 对于这个唯一的女儿,邱阿婆与丈夫也是倍加疼爱,不仅悉心教导,供她上学帮她找工作,又在她成家时,为她出资购买婚房。
可不幸的是,这个女儿和养母一样,结婚多年,始终未能拥有自己的孩子。 更不幸的是,邱女士年纪轻轻就患上了癌症,于三年前不幸离世。邱阿婆的丈夫也不在了,老太太老来又失去了唯一的女儿,难免伤心难过。
好在她这个养女相当优秀,在生前努力工作,和她的丈夫林先生一起购入了两套房产,还攒下了不少存款。 虽然世上没有了亲人,但女儿留下的这些遗产,也足够邱阿婆安度晚年了。
作为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邱阿婆和女儿的丈夫林先生,拥有平等的继承权。 就在邱阿婆认为应当与女婿平分女儿遗产的时候,女婿林先生却拒绝了邱阿婆的要求。他的理由是,邱女士生前曾经以代孕的方式留下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虽然在邱女士去世一年后才出生,但是也是法定继承人,也有继承邱女士的遗产的权利。
对于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孩子,邱阿婆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她认为女儿已经去世,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没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女婿不能证明这个孩子就是养女的亲生骨肉。况且,女儿生前患有多种疾病,根本没有取卵的身体条件。邱阿婆也从未在女儿家中见到过任何为取卵所做的准备。
对此,林先生怎么说呢?
首先,林先生展示了婴儿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证明文件。然后,拿出了一份《辅助生育协议书》,以及与此相关的聊天记录,表示邱女士生前的确有代孕的意向。
但邱阿婆认为,林先生出具的这些东西,并不能证明这个婴儿就是养女的孩子。
林先生又表示,邱女士曾到泰国取卵。但查询邱女士的出入境记录,此间并无其到泰国的记录。林先生又改口说,其实是在内地做的取卵,由于此项活动在内地不被法律许可,所以为了保护代孕机构,他才无奈说谎。但他始终拒绝提供代孕机构的名称、地址,也不愿提供婴儿出生记录上生母的任何信息。
林先生的话前后矛盾,出示的所谓证明并不能有效说明孩子与邱女士的血缘关系,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确定婴儿是邱女士的骨血,所以婴儿没有继承邱女士遗产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判决下,邱阿婆和林先生对邱女士身后的遗产,进行了合理分割。
编者语:
人常说一个女婿半个儿。 邱女士虽然不是邱阿婆的亲生女儿,但是邱阿婆对她视如己出,含辛茹苦地抚养长大。 邱阿婆对逝去的养女邱女士有养育之恩,邱女士尚未尽孝,却因病离世。作为女婿的林先生,无论是从亲情和道义出发,都应该替逝去的邱女士尽一份孝心,善待无依无靠的邱阿婆。
邱女士生前和林先生一起,挣下了一份不薄的家产。 邱女士离世后,邱阿婆也只是继承了女儿遗产中的一部分,林先生的身家依然丰厚。 可林先生为了让邱阿婆少继承妻子的遗产,竟然搬出了代孕婴儿。这个孩子究竟是不是邱女士的亲生骨肉?估计只有林先生最为清楚。
暂且不说林先生的做法是否不道德,单看代孕行为,就有违伦理道德。代孕不但对孕体女性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也对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还助长了一部分黑色产业链的滋生,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被明文禁止。
但是,代孕所生的孩子也属于法律保护的主体,并不会因为父母的违法行为而失去应享有的权利。如本案中,代孕婴儿虽不能确定是邱女士的骨血,但却和林先生有明确的亲子关系,仍然应当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对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