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本报从慈溪市政府获悉,宁波辉门科技有限公司10·12机械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10月12日,宁波辉门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宁波辉门科技有限公司,童某云系辉门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某杰系辉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罗某强系辉门公司的员工,事故死者。
经查明,2024年10月12日11时16分许,慈溪市龙山镇宁波辉门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车间内,工人罗某强在操作橡胶(塑料)加压式捏炼机翻转混炼室后,违规闯入翻转的混炼室下方,被翻转的混炼室压到上半身受伤。工人李某杰发现罗某强受伤的情况后,与其他工友将其解救出来。巡查至事发现场的张某杰立即拨打总经理童某云电话,告知其事故情况,童某云赶至事发车间西门后,工友已经扶着伤者走到了事发车间西门口,童某云立即驾车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伤者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工人罗某强在操作橡胶(塑料)加压式捏炼机翻转混炼室后,违规闯入翻转的混炼室下方,被翻转的混炼室压到上半身受伤致死。
调查组还指出,辉门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死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辉门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童某云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辉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杰未及时发现混炼室下方留有人员进入的空间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工人罗某强在操作橡胶(塑料)加压式捏炼机翻转混炼室后,违规闯入翻转的混炼室下方,被翻转的混炼室压到上半身受伤致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辉门公司及童某云,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均建议由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处理。
此外,张某杰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辉门公司对其作出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姜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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