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stille是对1961年10月5日签署的《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使用的真实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的核实。该特殊条款代替了使馆认证。
该公约于2002年2月18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生效。斯洛伐克共和国加入《海牙公约》简化了一个海牙成员国在另一海牙成员国领土内使用的当局签发的真实文书的条件。斯洛伐克共和国加入《公约》对公民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因为打算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使用的公共文件以及在《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斯洛伐克文件不必经过各个机构的分阶段认证。
公共文件(出生证,结婚证,决议,专家意见,证明等)的真实性将根据《海牙公约》由有关的所谓签发文件的国家/地区中的“ apostille”机构签发,带有特殊证书-apostille。
根据《海牙公约》第6条(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第501/2007号通知)有资格签发“ APOSTILLE”证书的斯洛伐克当局:
1. 斯洛伐克共和国地方法院 - 区域法院辖区的地方法院,公证人或法警发布的公共文件,以证明其准确性或已证明签字真实性的文件,以及翻译人员或专家的推荐书的翻译
2. 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 -第1点未列出的其他司法文件
3. 内政部-SR部门发布的公共文件,第7点所列文件除外
4. 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部 -在其部门发布的公共文件(证书,学历等)
5. 斯洛伐克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发布的公共文件
6.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防部 -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防部发布的公共文件
7. 地区办事处
a)注册文件(关于个人身份的决定除外)
b)地方当局发布的公共文件
8.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 - 斯洛伐克共和国发行的所有其他公共文件(无犯罪记录,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发行的文件,商会,税务局,地籍摘录,药物管制统计局颁发的证书等)。
斯洛伐克海牙认证的办理流程:
1、该文件将由斯洛伐克地区的相关注册办公室发布;
2、文件中注册服务商的签名和盖章将由斯洛伐克地区办公室以APOSTILLE的形式进行认证;
3、带有“ Apostille”字样的文件将由认证翻译翻译
4、认证翻译的签名和盖章将由注册该翻译的清单中的地区法院以APOSTILLE的形式进行认证
Apostille证书完成了对文件的验证,并且该文件可以在签署了《海牙公约》的国家/地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