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如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合同的效力?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5-01-25 18:46:27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合同的效力?

如果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则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阅读提示: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当主合同当事人因诈骗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保证合同是否独立有效,以及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当事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上构成欺诈,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享有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相关联民事合同无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联民事合同有效,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简介:

1、2018年7月31日,甘某通过刘某介绍认识李某某后,决定购买涉案房产,并向李某某转账600万元购房款。李某某随后向沈某转账300万元,向刘某转账90万元。

2、2018年8月31日,李某某和刘某向甘某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对甘某购买涉案房产的过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若无法过户,自愿对600万元预付款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

3、2019年3月25日,甘某再次向李某某转账300万元购房款。至此,甘某共支付购房款900万元。

4、2020年12月初,甘某收到物业寄给真实房主的车位通知,意识到房屋所有权人另有其人,发现自己被骗。

5、2021年6月,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6、2022年7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沈某犯诈骗罪,认定沈某通过李某某收取甘某购房款50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300万元,最终责令沈某退赔违法所得200万元返还甘某。

7、2022年8月9日,甘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刘某承担保证责任,返还400万元及利息。2023年3月14日,法院判决李某某、刘某返还甘某100万元,李某某返还甘某300万元,驳回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受欺诈一方不行使撤销权的,如无其他法定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合同有效。

沈某构成诈骗罪,该犯罪行为在民法上同时构成民事欺诈。在合同一方主体构成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受欺诈一方不行使撤销权的,如无其他法定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某或者刘某是否被沈某诈骗,据此甘某与李某某、刘某之间签订《保证(担保)书》,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存在其他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甘某于2020年12月知晓被沈某诈骗,真实房主另有其人,沈某无法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甘某于2021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7月19日刑事判决书作出后,甘某于2022年8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

2、剩余款项返还的问题。

第一,依据甘某与李某某、刘某之间签订《保证(担保)书》约定,保证人如无法将房屋过户到甘某名下,自愿对交易金额(预付款)600万元的房款承担连带担保的还款责任。本案中,沈某收到的是预付款600万元中的500万元,李某某未将甘某的剩余尾款300万元支付给沈某。甘某要求返还的400万元,系刑事判决书未处理的400万元;即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甘某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未支付给沈某的400万元。据此,《保证(担保)书》约定的李某某、刘某对预付款6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中500万元系沈某收到的500万元,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内。现房屋无法过户到甘某名下,李某某、刘某应对剩余1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依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甘某向李某某支付900万元,李某某向沈某转账500万元。沈某已向甘某退还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李某某向甘某退还的240万元。剩余200万元责令沈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甘某200万元。因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就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民事责任承担,需要以所涉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对于李某某所称其向沈某转账540万元,刑事判决书载明的240万元是其退还给甘某的,并不是沈某退还给甘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就李某某与沈某之间的纠纷,李某某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据此,就剩余尾款300万元,应由李某某返还给甘某。甘某要求刘某就该笔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甘某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因甘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刘某具有诈害甘某的故意,故对于甘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刘某承担责任后,就李某某、刘某与沈某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甘某诉李某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京0106民初18585号],入库编号:2024-08-2-104-001。

实战指南:

1、本案中,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衔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成为民事判决的重要依据。律师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关注刑事案件的进展和判决结果,尤其是涉及财产返还、退赔等问题时,民事诉讼的请求和策略需与刑事判决相协调。

2、本案中,法院未支持甘某主张的利息,理由是甘某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刘某具有欺诈甘某的故意。律师应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同时注意分析己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争取更有利的责任分担。对于可能存在的过错,应提前向当事人提示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主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一:方承纲、贺英诉龚晓霞保证合同纠纷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8民终927号】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公寓养老服务协议》实为彭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基于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原告方承纲、贺英与湖南省安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公寓养老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因原告方承纲、贺英与被告龚晓霞之间的担保合同系本案诉争《公寓养老服务协议》的从合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有关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原告方承纲、贺英与被告龚晓霞之间的担保合同也应当为无效合同。

2、对“同一事实”的判定,应当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三方面要素分析是否存在同一情形。

案例二:栗某、黄某军诉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兰州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终8272号】

法院认为,兰州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案涉借款时,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贷款用途,骗取公民房产证件,用于抵押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本案所争议的借款及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亦是张某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某某支行、栗某亦是张某杲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因此,本案诉争的民事法律事实与张某杲犯骗取贷款罪、诈骗罪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竞合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在刑事判决中,对于骗取贷款及诈骗款项已判处依法继续追缴,故本院对于本案不再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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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