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九:商业秘密所规定的秘密性与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及创造性是何关系?商业秘密确实需要一定的新颖性,这主要是因为那些缺乏新颖性的信息往往是众所周知的。在少数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只要商业秘密相对于现有的知识和技术有些许的改进和提升就足够了。
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专利要求与先前的技术方案相比,必须具有显著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而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标准则相对较低,只要求与所在领域的常规知识有最起码的区别,即不是该领域公众普遍了解的行业常识。
因此,我们不应该将商业秘密信息与未公开的发明技术信息混为一谈,也不应将商业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判断与专利新创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混淆。商业秘密的独特性在于其信息的隐秘性和实用性,而不仅仅是其创新程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技术秘密与专利虽同为知识产权,但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并不相同,技术秘密要获得法律保护,并无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只要其符合法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即便技术秘密中的部分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但只要该技术信息组合整体上符合法律要求,仍可以按照技术秘密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