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截瘫男子赵某,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于2009年1月15日进入四平监狱服刑。2011年6月,在狱中被检出HIV抗体为“阳性”。赵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法院认定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赵某及其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已作出赔偿决定。目前,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正在积极协助赵某出狱后的安置工作,包括申请低保、联系当地残联等。赵某因截瘫生活无法自理,出狱后面临护理与治疗的现实困境,监狱管理局将持续跟进其后续治疗情况。那么针对此案我国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来带大家聊一聊相关法律规定: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保障罪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监狱的监管过错导致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那么监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
e网情深
故意杀人,出来干嘛。这种人应该安置在荒漠种树到老
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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