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们普遍反感道德绑架?

鹏程谈文化 2023-08-27 23:55:01

最近十几年,中国网络上道德绑架这个词提的比较多,尤其是对道德绑架的批评,都认为很多行为就是道德绑架,且这是不正当不对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道德绑架是不正当的,那么为什么不正当?那更要往深去追问,道德的来源是什么?基于什么样的道德诉求又是正当的?

这次我们通过休谟的道德哲学和经验主义认识论,一起来探究这些问题。本期内容比较抽象,需要读者们仔细的阅读和思考。

和笛卡尔相反,如果说笛卡尔的哲学可以用“我有基于逻辑理性的思考,所以我存在”的话,那么休谟的哲学可以简单归结为:“我有感觉为基础的经验,所以我存在”。在休谟眼里,人类几乎所有确定性的知识都主要来自于经验,而经验无非就是来自于人的感觉,而知识也就是反映的大自然中原本就存在的因果联系;换言之,如果整个世界本来就杂乱无章,那么在人类的思维里,任何有关逻辑、秩序和规则的观念都无从产生。

到这里,休谟大概也只是把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往前推进一点点;但是在经验和理性那里,休谟会毫无犹豫的选择经验:“习惯就是我们最大的教导。只有在这条可以使我们的经验有益于我们,并且使我们期待将来会有一系列类似的情况发生。如果没有经验的影响,那我们除了当下呈现于记忆和感官的事情外,完全不知道别的事情。我们将永远不会知道如何使用自己的方法实现目的,我们将永远不会运用我们的自然的能力带来的结果。如果这样,一切行动都将停止,大部分的思维都会停止。”

到此为止,休谟对理性主义的摧毁还不是毁灭性的,但是到了他的道德哲学这里,就是对理性主义彻底的解构。

在道德问题上,休谟也依然坚持经验主义而非理性主义。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和《人性论》中,提出道德并不是理性的对象,而是激情和情感的对象。

休谟说:“真理是可以争辩的,趣味则不然;实存于事物本性中的东西是我们判断力的标准,每个人在自身中感受的东西则是我们情感的标准。几何学的逆命题可以被证明,物理学的体系可以被反驳,但诗的和谐,情爱的温柔,机趣的光华,则必定给予人直接的快乐。没有人对他人的美进行推理……

推理和推论发现真理;但是在它们发现的真理是冷漠的、引不起任何欲望和反感的地方,它们就不可能对任何行为和举动发挥影响……

熄灭一切对德性的火热的情和爱,抑制一切对恶行的憎与恶,使人们完全淡漠无情的对待这些区别,道德性便不再使一种实践的修行,也不再具有任何规范我们生活和行动的趋向……

很可能,那宣判性格和行动是可亲还是可恶,是值得称赞或令人谴责,那给他们打上光荣或耻辱、赞许或责难的印记,那使道德性成为一条能动的原则,并将德行规定为我们的幸福,而将恶行规定为我们的苦难的最终裁决:我是说,很可能,这种最终裁决依赖于大自然所普遍赋予整个人类的感官或者感受。”

在《人性论》中,休谟明确的指出,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无力的:“道德准则既然对行为和感情有一种影响,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这些准则不能通过理性得来;这是因为单有理性不能有任何那类的影响……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抑制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伪的,并且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但是显而易见,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不能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他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他们就不可能被断定为真的或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与理性……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原则,因为事实和事物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理性分辨真伪的,但道德却是人通过感官的判断。

在他看来,道德或道德性问题归根到底是道德的善与恶、善行和恶行的区别问题。那么道德问题不是导源于理性和知性的问题;因为,理性和知性的作用是区分真与伪,而真与伪的在于观念的实在问题和事实问题是否一致,所以理性和知性是用来判断事实和其逻辑关系;而任何性格和道德的善与恶,任何人的德行和善行都既不在于事实,也不在于关系,任何事实或关系亦即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既无所谓善行,也无所谓恶行。因此,道德区别不可能导源于理性,只能导源于情感。相应地,道德性亦即善和恶,德行和恶行就不是作为事实或者关系的对象的任何性质,而是主体自身基于快乐和不快的感受而产生的那种直觉,这种直觉是主体受刺激而自生的。

其实到此为止,就可以通过休谟的道德哲学,来说明为什么大家都反感道德绑架了:因为道德主要源自于心灵的感官,而这个感受很可能是主观的,不一定适用于他人身上,所以不一定能有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那么拿自己通过自己主观感受形成的道德标准去要求他人,是一件不一定合适,且自负的事情。正是因为道德源自于主观的感受,哈耶克才将道德也纳为“自生自发秩序”。

这个就是为什么我们常会听到一些道德相对主义的教导:道德是律己的,而不是律他的;不要对他人的私人生活进行评判,不要评判他人的爱好。因为这些,统统都是建立在个体的主观感官之上而形成的,很难形成什么统一的客观标准。那么这样看来,对道德的一致性要求,就很容易造成专断主义。

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又来了,是否真的就不存在什么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吗?如果存在,那又依赖于什么呢?休谟认为,共同的道德标准这种独特的心理和感觉便只能由他们之外独立于道德感的“其他东西来加以说明”。这些其他的东西是两个:经验和同情。

休谟认为存在某些对人类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但它们绝不是来自于人类的理性设计,而是来自人类经验的共同性,至于经验不同的地方就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性。

休谟认为:“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

但是我们对社会所以发生那样广泛的关切,只是由于同情;因而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正如那些性格倾向于我们的利益或损害一样……广泛的同情是我们道德感的源泉。”

甚至来说,休谟还认为人类普遍存在的正义原则,也来自于同情和感受的共同性:“我们通过同情感到他们所感到的不快;而且在一般观察之下,人类行为中令人不快的每样事情都被称为恶,而凡产生快乐的任何事情同样也被称为德;所以道德的善恶的感觉就随着正义和非义而发生。在现在情形下,这种感觉虽然是由思维他人的行为得来的,可是我们也总是把它们甚至于扩展到我们自己的行为上。通则的效力达到它们所由以发生的那些例子之外;同时我们也自然会同情他人对我们所抱有的情绪。由此可见,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

目前为止,应该是把休谟关于道德的观点都罗列清楚了。本文的内容和逻辑大概是:休谟是经验主义者,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经验,而经验来自于感知→而道德也主要来自于感知,而非来自于理性推理→感知具有主观性,所以建立在感知之上的道德也具有主观性,所以强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道德标准不一定合适→道德主要是律己,而不是律他,道德很难存在统一的客观标准→如果存在人类适用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那来自于人类经验和感受的共同性,以及同情原则。

除了本人的灵感与思考,本人的其他材料来自于:大卫·休谟,《人性论》,《道德原则研究》;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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