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小白在位于某镇某路的某店内,发现了许多张被丢弃的信用卡,法小白将其中一张信用卡(户名为甄倒霉)在银行ATM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
法律责任:
法小白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法小白积极退赔、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法小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教育警示:
1.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本案中,法小白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取款,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冒用甄倒霉身份骗取财物的故意,而法小白最终能够非法获得钱款,是其以持卡人的名义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使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电子识别系统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了错误识别,致使自动出款,其行为也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3.“君子修道立德,不为穷困而改节”。拾到丢失的财物归还失主,不仅是社会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义务,拾得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遗失物并及时返还。信用卡作为支付存取货币的信用凭证,其也属于财产性权益,也应当“拾金不昧”。
本期内容由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普法强基”案例编写专家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