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28岁女性在一家公司任职,因涉嫌卷入一起诈骗案被警方逮捕。根据检察院对案件的量刑建议,即便是此女性真得属于诈骗,因为情节较轻,量刑建议也只在一年半左右,而且很大可能是缓刑。因为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所以检察院以拒不认罪为由,拒不给其办理取保候审,导致该女性被羁押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先的量刑建议所给出的刑期。其实从这起案件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当前司法制度还是存在巨大缺陷的,正是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所以导致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增加了冤假错案的机率,给很多老百姓带来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双重伤害。
我们就本案来具体分析一下,也能够看出其中一些问题。可以说,既然当事人坚持不认罪,而法院又不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审判,很明显在证据中是存在很多问题的。也就是说,现有的证据根本都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有罪,达不到零口供定罪的标准。但是因为前期涉事的25人之中,已经有18人选择了放弃,也就是认罪了,但是仍然有7人选择拒不认罪,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让检察院骑虎难下。如果说这7人最后证明是无罪的,那检察院前期让那18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成立,这就证明了这是一起司法事故,足以让检察院相关的人员构成犯罪。而这种结果是检察院坚决不能允许出现的,而如果说这7人有罪的话,但是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会稀里糊涂的就宣判,因而就出现了当前这种极其诡异的现象。
明明这些人的刑期,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足两年,但是却被超期羁押了两年之久。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可以说,即便最后这些人被证明有罪,那也是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而造成这种国家损失的,肯定是当地检察院。因此,在我国法律上,这也算是一个巨大的缺陷,刑事犯罪的侦查和终结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限,导致一些人明明无罪,却因为这个原因被无限期羁押,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说,还给国家的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很多人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质疑与不公的情绪。根据涉案人员的案情来看,这些人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完全可以取保,等案情查清楚之后,再行宣判,或者无罪,或者有罪都不影响。因为取保期间不计算在刑期之内,也不会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更不会给国家带来损失。
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检察院却拒不批准几名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决定,理由就是当事人拒不认罪,这很显然是不合适的。我们要知道,所谓的取保假审,其实就是以下个几条件: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调查的。四是由于人身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羁押的。从本案来看,这几个人很明显情节较轻,适用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羁押期限包括强制措施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等不同阶段。具体来说,最长羁押期限可达37天、7个月、6个半月和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效率和其他因素,有大量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比如本文开头这个案例。其实很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事情时,为了避免出现超期羁押,除了一些重大案件之外,通常都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进行。但是我们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当地检察院的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涉嫌违法了,不仅已经超期羁押,而且还拒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所以这里面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有的网友说:你不认罪,他就得担责,他的面子比你的生命都重要;也有的人说:抓了你,如果不给你搞出一点罪名出来,难道你让他们承担抓错人的责任么?正因为如此,我联想起了去年某高速执法人员,面对合法合规的货车司机,该执法人员叫嚣:今天非给你查出一点事情来。其实对于司法系统来说,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呢?
我经常跟法律打交道,也听说过很多人说过相关的现象,比如在一起非法捕捞的案件中,一个人抓了一些人,于是打电话叫一个朋友来拿点鱼回家吃,结果这个朋友就来了,碰巧警察赶到现场将两人都抓了起来。尽管朋友坚持不认罪,但是警方对朋友说,没事只要你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可以回家了。我们不要以为很多老百姓都懂什么意思,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最起码有一大半老百姓对法律的相关程序和作用不清楚。我们很多人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这个字怎么能签,那就是等于说明自己有罪,但是他根本都不了解真实的老百姓,很多人根本都不清楚这是什么意思。于是稀里糊涂之下,签字回家,没想到几个月之后,这个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大家不要认为这样的现象是个例,据我本人多年来的了解,这样的现象不仅不是个例,而是相当普遍。说小一点,其实这就是侵害了很多老百姓的利益,说大一点,这其实就是在制造冤假错案。因为很多类似于这样的案件,通常都是简易程序,只要有相应的事情经过,只要有部分事实证据,如果当事人认罪认罚,则就可以定案宣判。但是实际上其实里面的不少人根本都不构成犯罪,而是现代司法制度在某些程序下的受害者而已。有的人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司法机关会这么做呢?如果我们了解本文开头这件案件的原因,也许大家就知道了。因为一旦警方抓错了人,或者是检察院起诉错了,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当前的体制制度下,一个人只要受到了处理,那他的政治前途基本上就中止了。
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一旦一些人发现了案件的问题,即便知道了自己做错事了,但是他们即便拼了命地制造冤假错案,也不会承认自己的工作出现了错误,尤其是严重的错误。因为在这些人的眼睛里,普通老百姓的生死与他们无关,案件的真相与他们也无关,只要他们能够高忱无忧,不会受到上级的责罚,不会耽误自己的前途就行了,其他的都不考虑。虽然说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办理,也有利于当事人更快速的获得自由,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个制度无疑也成为了冤假错案的推手。再加上很多法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就比如超期羁押的问题,这很多的事情加起来,最后就构成了司法制度的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