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一男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满后回家,本以为自此可以痛改前非老实过日子,但是没想到却看上了比自己大20岁的女邻居,在一次喝的酩酊大醉后,意图强行对女邻居实施不轨行为,结果被她的女儿阻挡,愤怒之下对其女儿疯狂暴打,之后用筷子插入其颈部致死,法院毫不犹豫,直接判了。
据悉,张某31岁,从小学习成绩就不好,一向叛逆,长大后更是游手好闲,整日惹是生非。
因为没有一份正经的工作,再加上张某的名声也不好,没有谁家的姑娘愿意嫁给他。可是张某也有需求,竟然在外出打工期间,借着酒劲侵犯了女同事。
事后,张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出狱后的张某回到老家,老实了一阵子之后,手脚又变得不干净起来。他注意到邻居家外出打工,一个月也回不了几次家。
而男邻居外出打工期间,只有50多岁陈女士以及20多岁的王小姐在家里。按照辈分,张某还要给陈女士喊一声“婶子”。
陈女士行动不便,是肢体三级残疾人士。做不了什么重活。事发当天,张某喝了一些酒,醉醺醺的来到陈女士家中,就要对陈女士进行侵犯。
虽然陈女士奋力抵抗,可她哪里是年轻力壮的张某的对手?很快就被张某推倒。
就在这时,王小姐回到家中,见母亲被欺负立刻上前阻止。被坏了好事的张某,把怒火发泄在王小姐的身上,不仅对其拳打脚踢,更是用一根折断的筷子,直接插在王小姐的颈部致其死亡。
事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张某来到陈女士家中,其目的就是为了侵犯陈女士,主观上存在恶意。过程中更是违背陈女士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强 奸 罪事实明确。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王小姐的生命权,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辩称:
审讯期间,张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与经过,认罪态度良好。且事后积极采取赔偿,理应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累犯,经两次教育依旧不思悔改,本性难移。在本案中,更是以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权,不符合减刑标准,理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强 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判处张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