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发生了一件让人十分气愤的事,一男子竟然和女友14岁的妹妹发生亲密行为,之后被报警后,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更疑罪从无法条对其无法处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疑点终于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聂某与王女士是情侣关系,两人见过双方父母之后,就选择了同居。
王女士的妹妹王小姐因为假期,在聂某家中住了几天。期间王女士正常上班。
事发当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去医院上班,家中只留下聂某与妹妹王小姐。聂某见王小姐长的还不错,没忍住与王小姐发生亲密举动。
王小姐不配合,再加上聂某担心被女友发现,并没有正式步入正题。
几天后,王小姐在与邻居聊天中,无意将这件事告诉了邻居。邻居早就看聂某不是个好人,于是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的检查发现,王小姐体内的膜完整,不过会阴处有明显挫伤。
后聂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仅凭王小姐的口供,无法证实聂某存在违法行为。另查明,王小姐的身体并没有造成侵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一审判决聂某无罪。
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检方认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决定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本案中,王小姐年龄仅为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很多事情并没有正确的判断,也无法在自身受到侵犯后,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经专责机构鉴定,王女士会阴有明显挫伤,结合王女士的供述,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该认定被告人聂某有罪,并依法处以刑罚。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聂某是否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归到本案,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法院审理时查明,聂某与王小姐存在亲密举动,该事实已经经过被告以及当事人的证实。聂某并没有以暴力手段,且未对王小姐造成实质性侵犯,不应认定为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wx他人或者wr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wx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结合被害人王小姐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应认定聂某构成wx儿童罪。
综上法院判决,判处聂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