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竟明文保护"婚前财产"?看完这条穿越想结婚!

青埂峰下的鬼话 2025-03-12 11:21:53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一针见血地指出:“因为高彩礼而谴责女性!板子打错了地方!那么高价彩礼,是现代“文明”产物,还是历史风俗恶疾。我们从历史和文献记载中,或许可以一窥究竟。

一、聘礼归属:礼法象征与财产流动

《礼记·昏义》规定“纳征”为六礼之一,聘礼是男方家族向女方家族表达联姻诚意的财物,本质是婚姻契约成立的标志。但聘礼并非直接由女方个人支配,而是作为女方家族筹备嫁妆的部分资金来源。

**汉代《白虎通义》**提到:“纳征,玄纁、束帛、离皮,所以成礼也”,强调聘礼的礼仪属性。实际案例中,女方家族常将聘礼转为嫁妆,甚至“增倍其资”(《后汉书·列女传》),以彰显家族地位。

敦煌文书《婚事程式》(唐代)记载:“女家受聘财,三分为率,二分留作本家,一分回奉男家”,表明部分聘礼可能返还,但非全部。

宋代以后,聘礼常转化为嫁妆带回夫家。如《知否》中顾廷烨的聘礼全数转为盛明兰的嫁妆,成为其个人财产或新家庭资产。

二、嫁妆性质:女性私有财产权

法律明文保护:唐代《唐律疏议》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嫁妆不纳入夫家共有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带走。《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妻之财产,并同夫为主”,但“妻之资财及奴婢,虽经分割,元(原)契情形可验者,各还本法”,明确嫁妆为女性私有财产,离婚时可带走。如《夷坚志》中商人王八郎之妻通过诉讼获得财产分割权,法院判决“财产对半分,女儿归母”明代《大明律》进一步细化:“凡妇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但改嫁时仅失去夫家财产,嫁妆仍归己有。

文学印证:《红楼梦》中王熙凤以嫁妆放贷生息,反映嫁妆独立于夫家财产(第六十八回)。《金瓶梅》中李瓶儿再嫁西门庆时携带大量财物,亦说明嫁妆的私有属性。

文献印证:元载贫寒时,妻子王韫秀主动变卖嫁妆首饰供其读书,体现嫁妆由女方独立支配的惯例。《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真宗时期因骗婚频发,规定若男方卷走嫁妆失踪,女方可立即改嫁,官府强制追讨财产。

三、离婚或病亡时的财产处置

“七出”与“和离”:若因“七出”休妻(如《仪礼·丧服》),女方需返还聘礼;但若“和离”(协议离婚),敦煌出土唐代《放妻书》载:“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显示女方常可带走嫁妆及部分生活物资。《元典章·户部》记载至元八年案例:离婚时女方带走“原随房奁田产”,男方不得阻拦。明代《国色芳华》剧情中,何惟芳因夫家私吞嫁妆选择和离,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反映嫁妆在婚姻中的经济意义及法律保护。

特殊案例: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法官胡颖判词强调“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均分限”,明确离婚时嫁妆归属女方。

女方亡故后的归属:唐代律法规定,若妻子去世,嫁妆归夫家所有,娘家不得追讨。

四、社会风俗与性别经济权益

嫁妆与女性地位的关联古代嫁妆的丰厚程度直接影响女性在婆家的地位。若嫁妆微薄,女性易受轻视;反之,嫁妆丰厚则增强其话语权。例如,汉代贵族嫁女常以土地、奴仆为嫁妆,保障女儿婚后经济独立。

经济权益失衡与高额彩礼的根源蒋胜男委员指出,古代土地分配“重男轻女”,男方需通过聘礼补偿女方家庭的权益损失,形成性别利益失衡的恶性循环。这一现象在明清时期尤为突出,导致彩礼与嫁妆的攀比风气。

五、阶层与地域差异

贵族与平民之别:贵族女性嫁妆丰厚(如《唐六典》记载公主嫁妆含田产、奴婢),且完全私有;平民家庭常因经济压力将聘礼用于筹备嫁妆,甚至出现“卖女纳财”现象(《汉书·地理志》)。

南北风俗差异:南宋《梦粱录》载临安婚俗“女家回以金银、田土”,而北方《燕翼诒谋录》提及“北人尤重资财,聘礼多不返”。

六、历史演变与当代启示

从“礼仪性”到“财产性”的转变先秦至唐代,聘礼与嫁妆以礼仪为主;宋元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逐渐演变为财产交易。明清时期,法律虽明文保护嫁妆,但民间纠纷频发,反映社会对女性财产权的矛盾态度7。

现代法律对古代习俗的继承与调整当代法律延续了“婚前嫁妆归个人,婚后需明确约定”的原则(如《民法典》第1063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如婚姻存续时间、财产消耗)灵活处理。例如,河南新野县法院在判决十年婚姻的嫁妆纠纷时,仅支持返还现存物品,体现了对历史习俗的适应性调整。

结论

聘礼是否带回:女方家族通常将聘礼用于置办嫁妆,部分返还或增补,而非“全部带回”。

嫁妆处置权:嫁妆属女性私有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可带走,法律与习俗均予保护。

历史特殊性:以上规则多适用于士大夫阶层,平民因经济困窘可能无法完全遵循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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