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18岁,不同意亲子鉴定,能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吗?

幼萱谈社会 2023-11-22 17:34:04

#春林婚姻律师# 儿子18岁,不同意亲子鉴定,能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吗?

案情

杨某甲与万某原系夫妻,199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2月生育一子杨某乙。2008年5月,杨某甲与万某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2009年12月,二人又共同作出了“关于黔江区新华大道房屋分摊说明”,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产分割作了详细楼层及面积说明。2015年11月,杨某甲认为杨某乙不是其亲生子女,以及双方系假结婚假离婚的侵权行为所致,杨某故诉至法院,请求万某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即黔江区新华大道某房屋,并由万某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进行鉴定,万某对该申请无异议,但杨某乙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杨某甲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裁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杨某乙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杨某甲主张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万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杨某甲的主张成立。杨某甲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杨某乙已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杨某乙明确表示不予做亲子鉴定,杨某甲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杨某乙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杨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杨某甲对万某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均是建立在杨某乙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现杨某甲无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推定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本案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第一,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最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综上,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0 阅读:3

幼萱谈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