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我违法你管得着吗?”——我倒想问问,到底是谁给的勇气,让你们公然藐视劳动法? 这段对话,是一个科技公司女高管,试用期开除员工时说的。 据公司方面的说法,这个员工去年6月入职,约定试用期6个月。结果呢,公司觉得该员工能力不胜任工作,于是在试用期末尾,通知不予转正,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足额支付了工资和离职补偿,所有程序都合规合法。 从法律上说,“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公司的操作没毛病。 但究竟什么算“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不能你公司单方说了算吧? 为了限制公司滥用解除权,劳动法还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2、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将录用条件清晰明确地告知员工; 3、最重要的是,试用期内必须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 由此可见,高管和员工争执的关键,要么是员工并不知晓公司的录用条件;要么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此一来,公司便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而女高管口口声声叫嚣“我违法你管得着吗”,足见其对公司行为的违法性质,是知情的。 也正是因为她知法犯法,视劳动法如废纸,才会引发广大网友“物伤其类”的愤慨。 的确,从维权程序上看,劳动者要想拿回自己的利益,首先要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要走一审二审。 整个过程,短则几个月,长达一年半载。 在此期间,劳动者除了要费心费力打官司,还拿不到离职证明,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即便找到新工作,新公司“背调”时了解到有没有了解的劳动争议,也会慎重考虑。 这些都是劳动者维权的沉重负担。于是,有许多劳动者会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如此一来,企业违法的代价和守法的成本等同,一定几率下,还会小于守法成本——那么,违法显然成了更经济实惠的选择。 所以,那个女高管才敢说“咱们慢慢打官司,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我慢慢等你,你两年找不到工作,我下个月还有饭吃”。 对此,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要么是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上,尽量简化和加速,避免无休止地扯皮和等待;要么就是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除了要给予劳动者法定补偿之外,应由劳动监察部门视其违法程度处以一定罚款。 毕竟,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来说,只有违法代价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才会有所顾虑,约束自己的行为。 #女高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男职员争执# # 自称违法开除员工的女高管已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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