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讲解)

防爆云平台 2025-04-21 16:42:37

一、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节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节选)

1、《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 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 3836.15-2024)

8 初始检查 电气装置安装完成后和首次使用前,应按照附录 B对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进行初始检查。

2、《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检查与维护规范》(GB 3836.16-2024)

3.8.4 第三方检验机构:独立于制造商、业主之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5 检查要求

5.1 通则

5.1.1 基本要求

检查程序应足以确认设备在危险场所使用的持续适用性。

整套装置或设备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初始检查,应由具有相应防爆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和其他附加要求应符合 GB3836.15的规定。

5.3 检查类型

检查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a) 初始检查,用来检查所选的防爆型式和其安装要求是否相适应,以详细检查为基础。如制造商已经进行了相当于详细等级的检查,则可简化检查项目。但是,仍将需要对表A.1、表A.2、表A.3 和表A.4中B安装和C环境进行相关的详细检查,以确保安装符合要求。

b)连续监督,专业人员按照 5.5 进行相当于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査的例行检查和监测。

c)定期检查,专业人员按照 5.4进行的目视检査、一般检査、详细检查或其组合。定期检查包括业主定期检查和专业机构定期检查。业主定期检查为业主组织有能力的专业人员按本文件进行的检查;专业机构定期检查为由业主委托或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的检查。

d) 抽样检查,专业人员对代表性部分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目视检查、一般检查、详细检查或其组合。

e)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查,可由制造商、业主或政府等委托进行。

三、行业标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 范》(AQ3009-2007)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七章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本次节选的标准,均为第七章中的强制性标准。

7.1.1通则

为使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至最小,在装置和设备投入运行之前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应对它们进行初始检查;为保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7.1.3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

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查程序

A.1凡是具有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都须使用电气防爆安全设施。这些设施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查。

A.4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查后发给检查报告。

A.5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报原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新检查。

当装置或设施检查不合格时,企业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报检查机构复查。

四、政府指导性文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附件

10.3 竣工验收要求

(3)竣工验收的条件:

e)防爆电气的选型、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

2、《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手册》(鲁应急字〔2025〕17号)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一)检查范围

3.爆炸危险场所,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

4.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二)检查方式

1.查看设计文件,确认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爆炸危险场所,了解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要求。

2.查看现场,核实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3.依据 GB/T 50493、GB 16808、JJG 系列等标准规范,分别核查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检定校准、工作状态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依据 GB 50058、GB/T 3836.1、AQ3009 等标准规范,分别核查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检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判定原则

6.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判为重大事故隐患。

7.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安装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重大事故隐患。

8.防爆电气设备未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初始检查、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但不存在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情形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为重大事故隐患。

9.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存在紧固件不全或个别未紧固、电源线缆穿线口缺少封堵等情形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为重大事故隐患。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5〕6号)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1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 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申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3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2 .II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 的规定。

3.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

III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重大隐患管理

声明:文中引用条款,仅节选防爆电气检验检测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探讨,完整条款还需对原法律法规条文仔细阅读系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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