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先不给我钱的,凭什么抓我?”
河北惠水县,男子周某是一名装修工人,承揽了一起装修房子的工作。
后来周某如期完成了房屋装修,雇主却以工程未全部竣工、周某计算的价格高于预期价格为由,只同意先支付2000元。
之后雇主一直也没有给结算。周某多次联系雇主没联系上之后,一气之下将房屋内的墙砖和地板用一个铁锤给砸坏。
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064元。
【法海说法】
明明周某是一个被拖欠工程款的装修工,到最后却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真的是太不值当了!
1.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结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显然,周某毁坏财物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5,000元的立案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会被行政拘留这就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了,根据第49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毕竟,墙砖和地板都属于雇主的财物,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损毁他人财物的。至于工程款的问题,雇主不给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但是千万不能冲动。
3.周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罚在办案中,周某存在三个从轻情节:
一是事后主动赔偿雇主的损失,赔偿的数额高达68,800元,这已经远远超出其造成损失的数额。
二是雇主没有全额支付工钱,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是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为自首。
基于上述问题,当地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可以说,检察机关已经非常照顾周某了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话,是完全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对以后影响不会太大。
#大有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