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集团类发行人可以发债新增?

大海九零 2024-07-01 14:03:00

话债小酒馆

2024年以来,交通轨道类发行人发行交易所公司债券共计发行96只,涉及发行人60家,共计发行规模899.30亿元。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

1、借新还旧:共涉及43家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存量公司债券;

2、额度新增:共涉及17家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本文主要对上述17家突破借新还旧的交通轨道类发行人进行探究分析,探讨交通集团类发行人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产业类主体,可以满足发债新增的要求。

一、什么样的交通集团类发行人可以发债新增?

根据统计数据,2024年以来,涉及公司债发债新增的交通集团类发行人共计17家,具体明细如下:

从万得城投分类来看:17家新增发行人万得非城投13家,其余4家发行人为万得城投,分别为长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从行政级别来看:央企1家,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级主体4家,地市级主体11家,区县级主体1家。

从所属省份来看:重点省份1家,为吉林省的发行人长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债新增。其余主体均分布在非重点省份,涉及省份包括北京市、福建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山西省、上海市、四川省和浙江省。

从主体评级来看:AAA主体13家,AA+主体1家,AA主体3家。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12家发行人发债用途涉及偿还有息债务,5家发行人发债用途涉及项目建设出资;

通过上面的案例梳理不难看出,对于交通轨道类发行人申报公司债新增,在满足如下几种条件的情况下,成功可能性较大:

(1)万得分类非城投;

(2)市级或省级平台,区县级交通类平台可能性较小;

(3)非重点省份;

(4)AAA主体为宜;

(5)募集资金用途不限;

二、交通集团类新增案例有何特点?

接下来,我们抓取几个典型的交通轨道类发债新增案例,重点探究其收入结构,了解什么样的主体状况在发债用途上,突破借新还旧的可能性较大。

案例一:长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私募债(重点省份)

1、发行人:主体AAA,万得分类为城投,长春市国资委实控人,地市级平台;

2、收入结构如下:

从收入结构看,发行人收入为以轨道运输和公交运营为主,不涉及代建类业务,满足市场化主体的“335”标准。

但是,近两年,发行人政府补贴收入为530,107.32万元、563,354.7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6,786.89万元和80,719.40万元。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过高,不符合“335”。

3、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本息;

结论:由此案例可以看出,335仅为参考指标,并非判断新增的绝对依据。对于公交运营类主体而言,亏损运营且财政补贴过高是常见特点,该主体虽然在重点省份(吉林省)内,但考虑到其民生项目运营主体,仍然给与新增额度,可以重点学习了解。

案例二: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募科创可续期债券(四川省)

发行人:主体AAA,万得分类为非城投,实控人成都市国资委,地市级平台;

收入结构如下:

从收入结构来看,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贸易、房地产销售、车辆通行和燃油销售为主,收入构成以市场化收入,不涉及代建类收入,符合335指标要求。

从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来看,同样作为交通集团类主体,该主体财政补贴相对较少,净利润主要依赖于业务毛利润构成,符合335标准。

募集资金用途:拟将不低于3.00亿元用于对四川宁西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绵苍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股权投资;不超过2.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余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

结论:该案例涉及的主体为典型的摆脱了政府指派型的纯市场化运营主体,作为产业类城投,涉及业务板块品种繁多,因此,在募集资金用途上更为宽泛,涉及了补流、项目建设等“高要求”用途。

案例三: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公募债(江西省)

发行人:主体AAA,万得分类为非城投,实控人南昌市人民政府,地市级平台;

收入结构如下:

从收入结构来看,发行人涉及了少量(占比30%以内)工程施工业务,其业务模式为发行人与南昌市水务局签订《总承包合同》,发行人本部以项目工程承包方的身份负责南昌市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与管理,具体为发行人根据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形成对南昌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其余业务板块为整车商品销售、房地产和贸易业务。符合335指标要求。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其他收益分别为12,785.04万元、9,960.29万元、378,935.15万元和199,901.9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5,758.75万元、60,882.40万元、88,628.29万元和29,143.36万元。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远超50%,不符合335标准。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拟偿还有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结论:该案例主体由于2022年纳入江西国控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使得整车商品销售收入大规模提升,产业属性大幅提高,代建类业务在21年以来开始压降,城投属性逐渐减弱。该案例成功发行于2024年4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总结

交通轨道类发行人而言,只要收入结构合理,符合产业化特征,即便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过高,仍可以申请发债新增。但是,但对于发行人自身的资质条件具有一定要求,AA+及以上主体评级,地市级及以上平台为宜。核心还在于交通集团类是否符合产业化特征,被认定为产业类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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