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经手过一件申请五保户的业务。因为准入条件中有一条:无赡养人(扶养人)或义务人不具备相应能力,我就把这个条款同亲属逐一核实。
亲属们都说:我们没有能力赡养(抚养)他。
我说既然无能力、不愿意履行义务,他去世后的财产你们也不得继承。
亲属们说:既然交给了公家,他的财产一并也交出去,我们不要。
我说:如果这样就得把这个内容写进“四方协议”签字。
亲属们都很痛快地签了字。
为什么非要把这种东西写进条款?因为他们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不愿意履行。这点我非常清楚。
给他们点压力,是不希望他们两头都占着。履行义务时就闪开,继承财产时就挺身而出。
虽然签了协议,能不能履行,关键还是在村里。其他老百姓不追究,村里再睁只眼闭只眼,别人也没办法。
其实以前有过这样的案例,我也很清楚:
有个五保户去世后,亲属们来争遗产。村里认为亲属平时不尽义务,人去世了都冒出来了,如果把财产给他们了,有点不甘心,就拒绝了。最后经过打官司,亲属胜诉。
对这件事很多人都会想不通,感到气愤。所以我就把财产问题以协议形式提前作了约定。
其实想想,即使订了协议也未必能约束到什么。宅基地、承包地本身就是集体的,人去世后自然收回,这点应该没什么。如果有存款,五保户私下交给亲属,谁也不会知道。等于协议没签。
大家觉得这个协议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