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的屈先生与隋女士是199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屈先生在婚前住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两人结婚后,屈先生的婚前房屋拆迁安置到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在安置补偿协议时,由于曲先生与隋女士结婚后,隋女士在外又没有其他住房,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屈先生与隋女士两人就被安置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但是在申请房产证时,屈先生已拆迁安置房屋属于婚前个人房屋,所以房产证办理为屈先生个人单独所有权证。
2020年11月19日,屈先生以史先生借款60万元,申请办理了以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房屋抵押权登记,也就是屈先生把佳木斯路的房子作抵押后,史先生向屈先生发放了贷款60万元。隋女士得知丈夫屈先生以房屋作抵押贷款60万元,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在这之前,由于夫妻两人因为房产权属问题,隋女士将丈夫屈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最终法院以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各占50%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屈先生在以房屋做抵押借款时,没有经过隋女士的同意认可,隋女士想起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屈先生、史先生,要求撤销以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的房屋抵押登记。张律师,现在隋女士问,能撤销吗?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2020年10月19日,屈先生以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房屋租抵押借款。2021年9月11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涉案房屋为曲先生与隋女士的共同财产,屈先生在以房屋作抵押借款时,侵犯了隋女士的利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屈先生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青岛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提交申请,材料时必须是真实的。如果不真实,因虚假材料导致的错误,应由屈先生负责。
由于人民法院确认了涉案房屋属屈先生与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屈先生在与史先生做抵押权登记时,否认申请登记的房屋为共同房屋,屈先生有过错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史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房屋共有人隋女士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该撤销屈先生和史先生办理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