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法官,你们快来吧,我找到魏某某的车了!”近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商丘市柘城县成功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台迈巴赫扣押。
乔某某与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某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未履行判决。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魏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查询到魏某某名下有一台迈巴赫,但车辆不知去向。
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查封车辆线索后,执行法官迅速核实,确认线索无误,立即赶到商丘市柘城县查扣车辆。10月17日一早,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商丘市柘城县。此行有两个任务,一是扣车、二是冻结车损的赔偿。途中申请人乔某某突然打来电话,焦急地说:“法官,车找不到了”,执行法官耐心安抚,劝说其不要着急,先在附近查找,并告知执行干警马上就到。到达柘城县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法院执行干警开展有针对性的查找,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找到了案涉车辆,并依法予以扣押。
异地执行路遥远,执行力度不会减。扣押车辆没商量,为民使命记心间。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始终处在“战备”状态,切实落实备勤机制与财产线索转接机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有效提升财产查控的效率,不断打击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提升执行质效,努力办好每一起执行案件,让生效判决“落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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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辆扣押及保管的相关规定:
一、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辆未能实际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车辆。
二、扣押机动车辆时,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扣押清单,一般应当载明车辆品牌、颜色、悬挂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里程数等,由在场人签名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三、扣押机动车辆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扣押笔录,一般应当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扣押清单所载内容、机动车辆的保管人、保管场所等。执行人员、保管人、到场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四、人民法院将扣押的机动车辆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机动车辆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扣押的适当方式。
五、扣押的的机动车辆,一般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
供稿: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