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的弥偿条款概念。在此背景下,在涉外合同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弥偿条款、保证条款以及担保条款相互混淆的情况。尽管这三者都致力于保障权利人的权益,确保其能获得有效的救济,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显著的区别。
1、主体不同,尽管三者皆为许诺(Undertaking),但弥偿条款与担保条款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属于原合同;而保证条款则是由第三方作出的承诺,当合同一方未能或不愿履行其义务时,该承诺将被触发,属于附属的(Collateral)。
2、弥偿条款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提出更为广泛的弥偿方式。
3、弥偿条款不受间接损害赔偿规则和可预见性赔偿规则的约束。
4、救济方式不同,弥偿条款的索赔依据是特定事件的发生,而担保条款的主要救济措施是违约损害赔偿。
5、弥偿条款在保护权利人方面更具优势,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受偿方无权依据担保条款对赔偿方主张权利(如赔偿方无过错),但仍可依据弥偿条款的约定向赔偿方要求赔偿金。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多语信息中心(出海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