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明确:农村宅基地的4大事项,每一项都很重要!

法苑读库 2025-01-17 16:01:30

农村集体土地从性质上来说分为三大类,即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每种土地性质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法律规定。

我们常说的宅基地就属于建设用地,其实关于宅基地的变革也经历了多个阶段,才形成了现在的模式,即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村民个人所有。

第一阶段:宅基地归农民所有

1950年《土地改革法》出台,做出了具体时代特色的土地规定,那就是把从地主处没收得来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所有。

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农民个人所有。而且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出租、流转等。

第二阶段: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一分为二,农民朋友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

这一阶段,只需要通过申请经生产队同意后,就可以获取宅基地,并且可以无偿、长期使用。但是受到当时实际环境的影响,这一阶段的宅基地是不做登记的,也没有产权证书。

之前张律师在处理许多拆迁案件的时候发现,这种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违建,所以如果遇到了拆迁,一定要提前准备一些基本的证据,用于作证。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分田到户政策逐步落实

1982年国务院印发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确立了“一审查一批准”的宅基地流程。

这一阶段,对于宅基地的申请、使用、审批等进行了细化,同时也形成了系统可行的宅基地使用流程,许多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比如原有宅基地出租、出卖后,不得再重新申请宅基地。

第四阶段: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1998年《土地管理法》被修订后,首次明确了“一户一宅政策”同时取消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的规定”,也就是说宅基地从此以后所有权只属于村集体所有。

看到这里大家就明白了,宅基地经过一系列的变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法律规定。

这也是接下来我们要讲的现在宅基地的4大重要事项。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的建议复文摘要》明确的指出,农村宅基地的4大重要特性,也是重要事项,每一项都和农民朋友息息相关。

1宅基地无偿取得

农村朋友申请宅基地不需要花钱,以前可能只需要花费几十块钱的工本费用钱,除此以外,不需要花费其它费用。

之前张律师接到一个咨询,一位粉丝朋友说,在他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况下,村委会的某些干部却告诉他,想申请宅基地必须支付5万块钱。

这种就是典型利用手中的权利欺负老百姓,可以通过纪检委进行举报。

2明确一户一宅

一个户口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个人是无法申请。

不过之前张律师也分享过类似的文章,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几种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3面积法定

宅基地的面积是多少,不是审批的人说了算,而是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谁也不能随意改变。

4不得随意买卖

关于农村的宅基地的买卖问题,基于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这一特性,目前只允许本村人相互之间可以买卖宅基地,因为这处宅基地不管是张三所有还是李四所有,都不会改变这属于村集体财产的性质。

至于后续是否能开放,允许城镇户口的人进行买卖,现在还不得而知。

同时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在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通过修改法律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制度、创新“户有所居"的实现形式等等,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来源:张律师每天讲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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