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溃了!,我不能接受!”
妻子每月只有3000元生活费,丈夫却给情人花680万元,妻子失望至极,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必须支持!
王海和妻子李梅在广西桂林结婚多年,两人在桂林市区开了一家服装店。
后来李梅为了照顾家庭,退出服装店的经营,由王海一人操持生意。
数年后,李梅发现王海经常出差,而且一去就好几天,起初李梅不以为然。
频繁的出差加上王海对李梅疏远的态度,让李梅起了疑心。
有一天,王海的手机不小心落在了家里,李梅看到上面出现了一个陌生女子的信息,称王海为“老公”。

李梅万万没有想到,王海竟然在外面找了个女人,而且关系看上去非比寻常。
李梅愤怒之余,开始调查王海的行踪。
经过多方打听,李梅终于证实王海不仅出轨多年,甚至还为对方购买了一套房产,转账金额高达80万元。
这下李梅明白过来,原来王海频繁出差的目的,就是为了陪那个女人。
李梅:“你背着我出轨这么多年,还偷偷送房子转账这么多钱,我们的共同财产都被你挥霍了!”
王海:“我就是玩玩儿,你别生气,我还不是照顾你和孩子嘛,再说那些钱大多是我自己赚的。”
李梅:“我在家这些年难道没出力吗?孩子也是我自己带的,现在好不容易大了点儿,你就翻脸不认人!我们的血汗钱都被你送人了,我怎么能忍!我们离婚吧!”
王海自知理亏,却坚决不同意离婚或分割财产。李梅别无他法,决定将王海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初步调查发现,王海名下约有150万元的资产。根据相关法律,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准备作出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
王海不服法院的判决,坚称那些钱大多是他自己赚的,和李梅没什么关系。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
李梅:“我在家带孩子辛辛苦苦这么多年,你在外面做生意赚钱,怎么能说和我没关系呢?”
王海:“我天天在外面奔波忙碌,你和孩子在家里也没少享福吧?买房子的首付和装修费可不都花我的钱吗?”
对于这个案件,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
在本案中,王海和李梅的工资、生意经营的收益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海擅自将80万元转给情人,损害了李梅对共同财产的利益。李梅作为王海的妻子,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共同决定权。
民法典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的规定,也可以类比适用于本案。
夫妻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照应,共同生活不能损害对方权益。王海的隐瞒和损害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梅的伤害。
经过法庭辩论和调查,法院最终认定王海存在失信和违法行为,损害了李梅的利益。为缓解李梅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王海向李梅支付50万元,李梅获得100万元的共同财产,王海获得剩余50万元的财产。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免责声明:配图来自网络,故事是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