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构建整个社会的基础,是确保我们的社会能够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唯一方法,但最终要通过司法正义才能得以体现。
我是王瑛,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中顺基公司实际股东(以下简称中顺基公司),拥有公司100%股权。
2019年,为化解王瑛的银行不良贷款,与原行长田某东商议开发王瑛名下金福园公司的一块土地,找人代建,土地开发建设以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方案得到田某东认可,由他的朋友杨某均代建。
“鸠占鹊巢”代建商入主控制了房地产开发商在田某东的介入下金福园公司、中顺基公司、力某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王瑛将中顺基公司80%的股权让与担保到杨某均弟弟杨某麟名下,杨某均被任命为项目开发的总负责人(开发商为中顺基公司,承建商为杨某均力某公司)。杨某均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掌握了中顺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021年土地开发项目完工,按理说作为承建商,项目开发完工后杨某均应主动核算相关账目,依据合同收取承建费用。可事实是杨某均既不配合王瑛核对相关财务账目也不归还公司的控制权。
用尽各种手段拖延判决时间 目的何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万般无奈之下王瑛于2022年5月进行了股权之争的诉讼。2022年9月8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对王瑛与杨某均之间的股权之争进行了一审开庭。2023年2月6日一审(2022)新2926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认定杨某麟系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王瑛仍为中顺基公司的实际股东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而杨某麟作为名义股东,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实际股东权利的合理限制。判决确认王瑛是中顺基公司登记在杨某麟名下80%股权的实际股东。
杨某麟上诉后2023年5月26日二审(2023)新29民终3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麟申请再审被驳回(2023)新民申2496号。
这期间杨某麟找各种理由拖延开庭时间,开完庭杨某均又多次找法院法官出面调解,实际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掏空公司。股权的案件没法调解,12月5日下午,我们做了不再接受调解的回复,相关负责人听到我们不接受调解的时候大发雷霆。相关负责人为何会大发雷霆?我们不得而知,也不做过度解读。
王瑛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了中顺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23年6月25日拜某法院做出解封裁定之时,中顺基公司登记在杨某麟名下的80%股权经中院确认实际股东是王瑛,王瑛明确表示不同意,并提交了解除保全异议申请书。拜某法院以中顺基公司提供反担保为由解封了其中个别账户(2023新2926民初1041号之一)。
我方拿到股权的二审判决后,杨某麟仍然不归还公司实际控制权,我方要求清算账目,对方也拒不配合。无奈之下王瑛在2023年7月1日向拜某法院提起归还公司证照及公章的诉讼申请。
一审(2023)新2926民初1543号判决书判决:杨某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瑛返还中顺基公司所有证照,所有印鉴,公章;向原告王瑛移交中顺基公司全部财务凭证、经营资料,合同。
杨某麟上诉后二审(2023)新29民终163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收到判决后,王瑛于1月9号到拜某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到阿克苏日报做了遗失公告:“对中顺基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声明作废”。又到拜城县相关单位开了缴销章证明。随后去刻章处重新刻了一套公章。并在中顺基办公室发了公告。(附图)
官司胜诉后“执行难”公司财产资金如何保障?1月15号询问强制执行公章一事。得到的答复是案子已经被挪到中院了,理由是杨某麟提出拜某法院整体回避。我们多方咨询,只听说过申请人提出法院执行回避的,还没有听说过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回避的。难道换一个法院执行,你就不用交出公章,账目,证照这些东西就不用返还了吗?
已经登报声明作废的公章杨某麟现在依然在明目张胆的使用,中顺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还是控制在杨某麟手中,且有账户已被解封,公司财产资金如何保障?
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从2022年开始我们就不停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如今已筋疲力尽。
案件的判决是公正的,官司打赢了,中顺基100%的股权以及公司证照也判回来了,但好像那种“无形的未知力量”始终让杨某麟能找到理由拖延时间,时间拖得越长就越容易导致公司资产被掏空。
执行,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一环,被称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法院判决能否得以执行,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
恳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敢于担责,排除阻力和干扰,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老百姓对于公平公正向往和希冀才不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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