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语言与思维是语文学习的两个极点,社会与人生是语文学习的两个重要内容。千万不要低估了一个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与之适对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我的唐宋古文探究性学习课上,指导阅读《古文观止》中柳宗元的《驳复仇议》后,我又补充了陈子昂的《复仇议》原文材料,然后组织了一次课堂讨论。一石激起千层浪,同学们的思维火花瞬间点燃,且有捋袖挥拳之激情。课后,大家笔下精彩纷呈,编者也特地编发下面这篇《驳柳宗元<驳复仇议>》,与大家分享。该同学能将现代社会司法工作中的“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与古代文言文学习结合起来,暂且不论其论辩结果,仅从语言文学的角度看,本文议论风生,头头是道,编者亦不禁赞叹“孺子可教”。
驳柳宗元《驳复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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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武后时,同州下邽(今陕西大荔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多年后,徐元庆手刃杀父仇人赵师蕴,然后投案自首。
那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泣下”的诗人陈子昂,当时是朝廷谏官,上了一道表章《复仇议》,建议诛杀凶手徐元庆,以正国法,然后再在其乡里旌表其为父报仇的义举,并把这个案件的处理办法附在国家法律条文后面,作为审判案例。
多年后,那个“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的诗人柳宗元,也是朝廷重要官员,看到往年陈子昂的奏折《复仇议》,认为有问题,就也写了一封折子《驳复仇议》给当朝,驳斥陈子昂的做法,认为一件案子不能又惩罚又褒奖,于法于理都不妥。柳宗元的《驳复仇议》写的文采飞扬,还被选进了古代科举考试满分作文读本《古文观止》。
一千多年来,没有人再为此案争议。现在,我读了那两位既是官人又是诗人笔下的两篇奏章,有话要说,于是有了下面的文字。
今观唐代柳宗元《驳复仇论》,窃不以为然。又阅陈子昂《复仇议状》,惊于自古至今竟无一文人骚客为子昂正名。鄙人不才,怒而作《驳柳宗元驳复仇议》,以正其名。
要论徐元庆的所为是否正确,首先当引入两个名词,即“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赵师韫该杀,而从结果上确实被杀,故徐元庆不该死——这是结果正义;而赵师蕴该杀,却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仔细查核,严正审判,而非由徐元庆个人来杀害,故徐元庆该被判死刑——这是程序正义。
这样看,貌似“结果正义”更好些。可再试问:若赵师韫其实并非杀害徐父的凶手呢?若徐元庆杀赵的方式并非砍头,而是将其惨无人道地凌虐致死呢?若徐元庆杀了人后见财起意,顺便入室盗窃呢?以上内容都足以颠覆对这场案件的判决,可结果正义却不会考虑这么多——这些过程是司法部门依程序正义去考证的。且从法律的教化作用来说,今日有一个报仇的徐元庆,明日便会有十个,百个,千个徐元庆, 届时我们将如何辨别凶手究竟是报仇还是仅仅假借“报仇”之名行凶?而“杀人偿命“的红线被徐元庆这个所谓“特例”越过后,法律的强制力与公平性也便无从谈起了。
既然确定以“程序正义”为标准,那在法律上而言,徐元庆被判死刑是再正常不过。
这时柳宗元却提出了另一个论点:徐元庆不该既被法制裁又得以“旌其闾”,其底层辑是他认为道德礼教与法律应当趋于一致。其实中国古代早就有了与之相对的古话:“法不容情”。柳宗元观点的问题在于,他错误地认识了法与德的关系——纵使二者殊途同归,纵使二者相辅相成,可法与德根本上是相互独立的。就好比长江和黄河都会汇入大海,二者之间亦有京杭运河等连接,我们却不能说长江就是黄河,黄河就是长江。法律最为明显的特征,便是拥有明确的底线,譬如杀人偿命,欠钱要还,它不因所杀之人有多恶,欠钱之人有多穷而改变。而道德礼教的范围是更灵活的,不明确的,更加“公道自在人心”,故用同一个案例去推,自会推出不同的结果。
而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既需要礼的教化,也不可缺失法的约束,所以在此时将礼法分开,依法处刑,依德称颂,方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向民众传达“要孝顺,但孝顺的同时违了法,也要付出相应代价”的价值观,并再次强调报官府,走程序,使用公权力解决社会问题的正确性与必要性。故陈子昂的处理方式是更妥贴而具借鉴意义的。
综上所言,恕难同意柳宗元之观点。窃以为,德乃人性之上限,引人向善;法为人性之下限,禁人作恶。“诛之而旌其闾”,使德法得以两全,有何可驳乎?
若有文人读此文欲辨之,吾随时恭候。请下吾之言附于令,有断斯狱者,宜以陈子昂之议从事。谨议。
(指导老师 贺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