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一定要房产共有人签字,避免房价上涨对方违约的损失

有度有则 2019-04-01 22:39:38

丈夫卖房避开共有人妻子,所签卖房合同法院认定无效

丈夫李某和妻子张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结婚七年的时候丈夫李某逐渐不满意妻子张某,经常与妻子发生争吵并有离婚的念头。丈夫李某和妻子张某有两套房子,一套商品房自住,另外一套房没有产权证。李某想着反正要离婚,自己先把那套没产权证的房子卖出去,避免分财产。于是李某擅自与购房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市场价卖与王某。后李某与妻子诉讼离婚,妻子张某才发现李某将房屋售卖。于是,张某以李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王某恶意串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合同无效。

被告人王某辩解,购房时李某向自己保证妻子同意售卖,自己才相信李某把这套房屋买了。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法院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和王某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无效,被告王某应当将房屋返还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

共有财产不是想卖就能卖,想买就能买

夫妻共有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的处置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处理,不能一方单方面对房屋进行处置,否则就构成无权处分。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公有财产,事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的,那么该合同有效。因此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作为产权共有人的张某对李某的处分不进行追认,那么王某将取不得处分权,那么该房屋行为和房屋买卖合同就都无效。

在购买二手房时,面对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在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夫妻二人均签字确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丈夫为躲避分共有财产,而选择隐瞒共有人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时,因房价上涨等各类原因造成的房屋买卖违约有很多案例,导致购房人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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