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得无厌!”贵州铜仁,一大妈捡到蛋糕店店员价值9500元的最新款苹果手机后,要求支付5千元“辛苦费”,但店员只同意给1千元。协商无果后,店员告上法庭。可法官上门调解时,大妈先是提出无理要求、后又说手机被其孙子弄丢了。法院判决大妈赔偿8500元。有网友表示,苹果手机没有账号密码就是一块“砖头”,大妈8500元买了一块“砖头”!
(来源:红星新闻、九派新闻)
陈某在当地某蛋糕店工作,今年初,陈某刚花9500元购买了一部最新款、配置很高的苹果手机。
陈某工作的蛋糕店,为了打开市场,与时俱进,提供网上下单预订蛋糕,配送上门服务。
今年2月份,陈某像往常一样外出给客户派送蛋糕时,因个人疏忽大意,导致刚买没多久的手机不见了。
因当天一共给过几个客户派送蛋糕,到底是在哪里丢失的陈某也不清楚,于是其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登录工作用的手机并发布朋友圈寻找自己的手机。
得知手机被其中一个客户邓大妈捡到后,陈某随即与其取得联系,并请求邓大妈将手机还给自己。
可谁曾想,邓大妈却狮子大开口,要求支付其5千元“辛苦费”。虽然手机里的相片等资料对于陈某来说非常重要,但5千元实在太多了,陈某只同意给1千元。可邓大妈态度很坚决,声称少于5千元,免谈!
陈某一气之下,报警处理。可手机是陈某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丢失的,民警也只能让双方调解处理此事。
但邓某坚称手机不是偷来的,想要回就要给5千元。
陈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以邓大妈取得其手机没有法律依据,是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受理此案后,本着调解为主的宗旨,到邓大妈家中调查此事。邓大妈承认捡到陈某的手机,但其还是坚持认为自己没偷没抢,要点“辛苦费”不过分!
法官释法说理后,邓大妈又说,是陈某的态度不好,所以才会与其发生争执的。现在要求其返还手机也可以,陈某必须从县城开始放火炮至其家中为止。
邓大妈这时提的条件,比之前要5千元“辛苦费”还过分!法官不可能支持!邓大妈见谈不下去了,就又声称,手机已经丢失了,是其孙子拿去玩时弄丢的!
邓大妈的用意很明显,即手机是被小孩弄丢了,让陈某告小孩去、现在就已经与其“没有关系”了!
见邓大妈是这个态度,法官也绝不会惯着她!并开始依法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以下意见:
第一,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诚信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因此,拾得他人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要按照法定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邓大妈捡到手机后,很快就知道并承认是属于陈某的,其拾得陈某的遗失物,要么直接还给陈某,要么就是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没有其他第三种选项!
第二,陈某能够举证证明手机归其所有,邓大妈从始至终也承认手机是陈某的,故陈某有权提出主张。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邓大妈拾得陈某的手机后,没有处分权且还负有返还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如果邓大妈将手机擅自转卖了,就应当要赔偿手机权利人陈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即便邓大妈没有将手机转卖,但只要手机是从其手中遗失的,其也有照价赔偿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邓大妈要求陈某从县城开始放火炮至其家中为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不会支持。
现陈某依法要求邓大妈返还手机、邓大妈主张手机是因其一方的原因导致灭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邓大妈说的是真是假、手机是被其孙子弄丢的,其作为手机的拾得人就负有赔偿义务。
第四,民法实行填平赔偿原则。即被侵权一方实际损失多少钱,侵权一方就应当赔偿多少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虽然陈某购买手机时价值9500元,但是,其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且其疏忽大意导致手机丢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情判定邓大妈赔偿8500元。
有网友认为,现在的苹果手机如果没有id账号和密码,就是一块“砖头”。法院判决邓大妈赔偿陈某8500元。等于就是邓大妈花8500元买了一块“砖头”。
也有网友认为,即便陈某打赢了官司,对于邓大妈这种人,也是很难拿到钱的,必须要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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