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西宁,一个老人去世后,单位分35万抚恤金,从来不来往的3个亲生子女闻讯后,上门问继母要求平分,继母的做法让他们无地自容。
大概在20年前,陈大妈认识了韩大爷,俩人都是丧偶,共同的经历让俩人走到了一起。
陈大妈有一个女儿,而韩大爷有三个子女,两人都有腿细进,子女们都没有跟着他们一起生活,也没有什么矛盾,老两口生活过得舒心又自在。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陈大妈的女儿不幸除了车祸,折让陈大妈悲痛欲绝,日夜守护。
而韩大爷也拼尽全力照顾,出钱出力的想尽一切办法帮忙。尤其是在她女儿住院期间,陈大妈住在病房里,韩大爷就睡在走廊里,可谓是同舟共济。
陈大妈女儿出院后,为了表示感谢,买了个大房子,三口人都住了进去。
在平静了一段时间后,韩大爷又得了重病,同样,陈大妈母女悉心照料,而韩大爷的亲生子女一次都没来看过。
最后,韩大爷还是离开人世,单位给他分了35万的抚恤金,这个时候三个子女闻讯赶来,逼问陈大妈拿出来,要求平分。
陈大妈觉得毕竟是人家的孩子,就提出,自己要拿一半,剩下的可以由继承人平分。
但是三个子女说她不要脸,说这是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开什么玩笑。
陈大妈这个时候也明白了这个事,然后就要求女儿也跟他们一起平分这笔钱。
但是三个子女又骂他们娘俩都不要脸,说他爸和她结婚时候,她女儿已经是成年人,没资格分。
这一下就把陈大妈惹恼了,破口大骂:说你爸这么多年住院,你们来看过一次么?所有的重担都是我们娘俩承担,你们这个时候来要钱了,不要你们的狗脸,你们有多远给我滚多远。
双方在沟通无果后,韩大爷的三个孩子一纸诉状把陈大妈告上法庭,而且还把她女儿也告了。
他们的理由是:父亲的抚恤金是单位对近亲属的慰问金。
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当初,陈大妈的女儿到父亲跟前时,已经是成年人,跟父亲并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没资格分得抚恤金。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但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遗产来分割的。所以,这笔35万的抚恤金理应由继母和他们三姐弟共同分割。
更何况,陈大妈本身有退休金,她跟父亲生活了二十多年,父亲每月6000元的退休金不可能用完。自己三姐弟生活困难,必须要得到这笔抚恤金。
陈大妈说,虽然自己再婚时,女儿已经成年,但是后来丈夫生病,都是女儿照顾,女儿跟自己和丈夫同住了12年,对丈夫尽到抚养义务。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个继子女对老韩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却在老韩死后跳出来要分财产,德行有亏。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调查,韩家三姐弟平常都靠打零工为生,的确生活困难。
陈大妈女儿虽未跟老人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却对老人尽到主要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既然陈大妈女儿在跟继父和母亲共同生活的十二年中,对韩大爷尽到抚养义务,就可以适当分得抚恤金。
综上,法院判决:陈大妈女儿分得5%,共计16859.8元。陈大妈分得30%,共计116158.8元,韩家三姐弟各分得21%,共计73059.14元。
有人认为韩大爷子女没有对老人尽到义务,不管如何困难,都不是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有人认为老人平时健康,又有退休金,陈大妈不说什么,有病了就想指望人家儿女。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