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举证责任,也要未雨绸缪

Mr法律 2024-01-15 17:55:01

杨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22年5月7日起,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以及合同期限。杨某的主要工作是木工施工,合同期至工程完工为止。合同中明确指出,杨某的日工资为260元。

在杨某受伤后,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应得的待遇。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3315元。然而,公司对此裁决表示不服,并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主要依据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来判定杨某的工资。虽然杨某对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但他也承认与公司口头约定过工资为每日260元。由于公司未能提供杨某的实际工作天数记录,法院决定采用法定的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来计算杨某的工资。这样算下来,杨某的月工资为5655元。对于这个结果,杨某并不满意,他选择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杨某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论据。他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工资的计算方式并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他指出近年来重庆主城及周边地区的建筑工地普遍存在,农民工每月工作天数通常达到28天左右,这与一审法院认定的21.75天存在较大差异。此外,他认为停工留薪待遇的计算方式也存在问题,应该按照仲裁裁决书认定的6595元/月*3个月=19785元来计算。

公司则在一审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他们认为杨某的日工资标准为260元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主要争议在于杨某每月的工作天数。由于公司并未提供杨某的考勤表等证据证明杨某的实际工作天数,所以一审法院采用法定的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作为杨某的实际工作天数,并据此计算出杨某的月工资为5655元是正确的。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对于双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他们认为,虽然杨某提出了一些关于工作天数的观点和论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杨某工资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公司仍需按照仲裁裁决书的要求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3315元。

再次提醒,没有举证责任就不需要举证了吗?显然不是!本案中杨某不认可每月平均工作天数,但是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天数,只能按照平均标准来算,可以说是吃了小亏。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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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法律人,民商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