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最近装修新房时发现,因房屋户门挨着电梯口,开门时会与候梯或乘坐电梯的人员发生碰撞,影响通行。为此,她着手另开户门。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了解到,许女士另开户门虽然不会影响到楼房结构,但因未得到大多数居民的同意被判败诉。
仅一户邻居同意开门许女士房屋所在楼共69户。物业公司收到《技术鉴定书》后,即对该楼除原告外的68户业主通过电话征询意见,结果除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业主外,只有一户业主同意原告开门,其余接通电话的业主均不同意原告开门。2015年8月7日,物业对许女士发出一份回复函,称许女士不能另行开门。但许女士认为房屋户门影响通行,并按照事先开好的门洞准备安门,被物业保安制止。许女士报警后,110民警赶到现场,该楼的其他10多名业主也到现场反对其“开门”。当着民警的面,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用两块仿大理石板把许女士开好的门洞堵上,又将原在一楼大堂北面的信报箱移到原告开门处并焊在地上。无奈之下,许女士向法院起诉,共提出判定涉案房屋的户门妨碍通行,原告另行开门合法合理;责令物业公司移走放置在原告开门部位的信报箱1个、仿大理石板2片;以及赔偿、道歉等5项诉讼请求。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政府城乡建设部门回复,涉案房屋的原始设计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建筑平面图及竣工验收备案证均证明涉案房屋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许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的入户门妨碍交通,且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许女士另行开门的设想需要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其他业主同意,而事实上许女士的设想显然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据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相关行为恰当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遂判决驳回了许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