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时,公司竟通知员工删除商用的盗版软件,法院判了

澎湃新闻 2024-11-06 12:20:14

某咨询公司因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至法院。法院在该公司进行现场证据保全时,发现该公司竟在多个微信群中通知员工删除相关软件。

盗版软件被删除后,使用数量如何认定?删除盗版软件行为有何后果?11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最终,涉案咨询公司及其两家关联公司被判停止侵权、赔偿600万元,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处以顶格罚款100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介绍,L公司是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发现某咨询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L公司两次向某咨询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软件侵权行为,某咨询公司未予回应。后L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准予保全民事裁定。

当法官在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却愕然发现公司员工正在电脑上紧急删除软件,在法官重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员工的删除行为依然持续发生。法官当场开展调查后发现,公司为避免被发现使用盗版软件,在多个微信群中通知员工删除软件。

考虑到某咨询公司作为控制证据一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还存在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情形,法官不再对现场计算机是否安装有盗版软件进行检查,直接采取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实施证据保全。

后L公司对某咨询公司及其两家关联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认为三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软件,构成侵权,要求三公司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某咨询公司等未经许可安装软件,侵害了L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咨询公司等对于法院保全行为拒不配合,可推定清点后所有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

法院认为,某咨询公司曾经采购过涉案正版软件,明知使用涉案软件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在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仍持续侵权,在人民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拒不配合,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参考软件销售价格酌定权利许可使用费金额,基于侵权软件数量,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同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某咨询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6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咨询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为某咨询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严重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严厉制裁,对其顶格罚款100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室法官陈瑶瑶表示,在人民法院依据证据保全裁定至企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企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擅自删除软件或者重装系统的行为,属于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也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瑶瑶介绍,证据保全时擅自删除软件的行为,还可能触发证据妨碍规则的适用,人民法院不再对现场每台计算机是否安装有盗版软件情况进行逐一检查,而是直接推定所有计算机都安装了盗版软件。当权利人主张法定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时,该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的重要考虑因素,是确定判赔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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