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米克路体育用品第28类“MICLURE”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1-18 17:24:43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653606号“MICLURE”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唯一第13598801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是申请人打造商标版图重要的一部分,并未抄袭、模仿其他任何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若申请商标不被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独创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将其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653606号“MICLURE”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MICLURE”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独创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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