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5类65291925号“UAU”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①第30890831号引证商标1“UAU”正处于撤三程序中,当前最新流程状态为“2022年09月06日排版送达公告结束”,权利状态极不稳定。②第11321067号引证商标2“UAAU”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2022年10月08日申请收文结束),权利状态亦不稳定。若引证商标1-2均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并未抄袭、模仿其他任何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若申请商标不被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2权利人在行业属性、服务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受众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明确的设计来源及丰富的内涵,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291925号“UAU”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UAU”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准确的说明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再结合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过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