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黄江千利电子厂第10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2-06 17:16:25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355536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以图形为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以字母“ESALA”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的构成、显著识别主体、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引证商标2的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显著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图样申请了美术版权的保护,并已经得到国家版权局的认可,颁布了作品登记证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355536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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