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北京、上海两市同日宣布,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住建委、房屋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将取消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12月1日起,在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方面,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上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同日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也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北京市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上海楼市新规一样,《通知》明确,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北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还明确,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