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男子一款3.6万元的名表,被14岁的女儿以600元的价格偷偷卖掉,父亲发现后,赶紧找到买家,不料买家又转手卖了,声称问过表行,这块表是假的不值钱,他就赚了400块钱,男子气急败坏,将买家告上法庭,法院判处买家赔偿男子14000元,买家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严强发现抽屉里的手表不见了,急得满头是汗,一番寻找后,发现女儿小曼竟然将手表偷偷拿出去卖了。
严强气得脸色铁青,这块手表是他的最爱,这么多年省吃俭用,一狠心才买了这块品牌手表,平时都不舍得带。
当初花了3.6万元,心疼了好长时间,只有重要的场合才舍得带上,平时都放在抽屉里珍藏着。
气得他打死小曼的心都有,才14岁就敢把家里的东西拿出去卖了,这要不打她以后还了得。
小曼一看爸爸发这么大的火,知道自己闯祸了,哭的梨花带雨,吓得连连求饶,以后再也不敢了。
14岁的小曼,正值豆蔻年华,对世界充满了好奇,也渐渐地有了自己的消费需求,父母给予的生活费难以满足她的物质欲望。
小曼注意到了父亲抽屉里的那块手表,心里打起歪主意,把这块手表卖掉,肯定能换不少钱。
这日她趁着家中无人,偷偷拿走那块手表。小曼并不知道这块手表的价值,只是凭借直觉认为它一定很值钱。
于是,小曼带着手表找到徐伟,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600元的价格将手表卖给他。
严强冷静下来,先把手表追回来要紧,偷偷买表的事,以后再找和你算账。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他赶紧找到徐伟,说明情况,女儿才14岁,还未成年,赶紧归还手表,他就不再追究。
没想到徐伟却告诉他,那块手表已经转手又卖了,买家他也不认识,无法归还。
而且,徐伟一再强调,你女儿看上去已经成年,和她一起来的还有小曼的表姐,看着也老大不小,别一张嘴就拿来未成年说事。
徐伟直接坦白,那块表看着挺好,我打算自己留着带,可是拿到表行问过了,都说是假的,值不了几个钱,我1000块钱又卖了。
严强一听,气得火冒三丈,那块表我花了3.6万买的,到你这口口声声是假的,你别管真假,赶紧给我追回来。
徐伟也急了,买表的人根本不认识,上哪找去,自己就买了1000块钱,大不了都给你,我自认倒霉,亏600元钱完了。
当时转手赚了400块钱,他还沾沾自喜,没想到惹了个大麻烦,再说你女儿偷偷拿出来卖的,你应该好好教育你女儿才是,我哪里知道她未成年。
视为珍宝的名表,就这么没了,严强心疼的不得了,他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把徐伟告上法庭。
徐伟一口咬定,你说3.6万的表,谁信啊!即使你有票据,谁能证明就是那块表。
法庭上,双方各不想让,法院审理后认定,徐伟赔偿严强14000元。
徐伟不服,提起上诉,最后经法院调解,徐伟赔偿严强6600元,双方和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小曼作为未成年人,其出售手表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小曼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的能力。她偷偷出售价值3.6万元的手表,显然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也未经法定代理人(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因此,小曼出售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徐伟作为买家,在知道手表是未成年人出售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返还责任?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徐伟强调在购买时并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600元)购买了手表,并已经转手卖出,买了1000元钱,由于手表价值巨大,法院最终判决徐伟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徐伟在交易中存在过错。
3、法院最终调解:
法院多次调解,关于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手表的实际价值、徐伟的过错程度、严强的损失等。
由于手表已被转卖且可能无法追回原物,法院可能根据手表的购买价格、折旧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来评估其实际价值。
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徐伟在交易中的过错程度,如是否知道手表是未成年人出售、是否以合理价格购买并转卖等。
法院最初判决徐伟赔偿14000元,后经调解徐伟赔偿6600元,并诚恳道歉,双方和解。
对此您怎么看?(人物均为化名)
店家收未成年小朋友的东西 本身就要考虑这些问题 是不是偷拿家里的 对方拿来就收吃亏了也怪不了别人 [静静吃瓜]
这小妮子以后不简单哦。
这东西在华强北组装一个不用500
欧米茄
可以啊,买块真表,用发票再讹个万八千的,可以重复利用。
可能卖了2.6万,这还赚不少
败家女儿也卖掉
真的怎么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