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聊城市南王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4〕18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聊城市高唐县南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聊政呈〔2023〕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南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2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33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