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学法与用法 2023-12-21 08:56:31
哪些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从正反两方面对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规定:

一、属于受案范围的协议

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如政府主管部门与某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如征收或征用部门因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而与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的征收或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此处强调的是“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协议,受让人就该类协议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当事人因租赁、买卖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产生争议,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常见的有PPP项目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因修建国道、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协议

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两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内容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共同服务目标而确立的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协议的主体及内容要素均不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故不属于行政协议,当事人因履行该类协议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此类协议应适用公务员法或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履行该类协议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双方应根据公务员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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