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男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一名醉酒女子。不忍将女子丢在酒吧后,男子将女子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12-21 23:42:56

四川眉山,男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一名醉酒女子。不忍将女子丢在酒吧后,男子将女子带到了酒店休息。可等女子清醒后,她却发现男子没有穿衣服躺在自己身边。报警后,男子被调查,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但二审法院却认为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情况是这样的,事发前一晚,女子孙某从外地到眉山找表姐玩,期间也跟自己的好友陈某见了面。

晚上的时候,孙某、陈某跟着孙某的表姐一起吃饭。吃完饭之后,众人到某酒吧取乐。

玩到第二天凌晨1点前后,孙某的表姐有事就跟她自己的朋友离开了。

而孙某和陈某却仍然在酒吧继续喝酒。

由于喝得太多,孙某断片了。

当孙某去上厕所后,陈某到邻桌就喝酒。可当陈某回来时,孙某早就不见了踪影。

左右都没有找见孙某后,陈某慌了神,就联系到了孙某的表姐。

经过反复寻找,孙某表姐从监控中看到了孙某被两名男子带出酒吧的场景。

原来,同一天的时候,男子廖某也跟朋友蒋某等三人在聚餐。聚完之后,四人也来到该酒吧消遣。

玩了一阵后,两个朋友先行离开,留下廖某、蒋某继续喝酒。

正喝的时候,女子孙某走了过来,朝廖某借打火机。

递给孙某打火机后,她就抽了两口烟,就开始呕吐,而廖某就在孙某身边,被孙某溅到了身上。

去厕所清洗后,廖某、蒋某准备离开,蒋某让廖某把孙某留在酒吧。

但廖某不愿意,坚持要送孙某回家,因为孙某迷迷糊糊说出了一个数字,15,廖某觉得那是某小区15区。

就这样,蒋某把廖某、孙某送上出租车后,他就回家了。

可到了某小区15区后,孙某并没有清醒,更没有言语。

无奈之下,廖某在某酒店订了一个房间,又搭乘一辆出租车向酒店赶来。

办完入住后,廖某将孙某抱进了酒店房间。

据廖某后面交代,他看着醉酒的孙某没有忍住,脱了孙某的衣服,摸了孙某的隐私部位。

完事之后,廖某也就躺在孙某身旁睡着了。

等孙某醒来时,已经是早上8点前后。

发现廖某没有穿衣服躺在自己身边,孙某非常慌张,因为她发现自己也没有穿衣服,而且隐私部位还有些不舒服。

没有找到自己的手机后,孙某穿好衣服找到前台借电话。

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后,恰恰是孙某表姐接听的。

简要说了情况,又看到廖某支支吾吾地回答自己的问题,在表姐的陪同下,孙某选择报警。

赶到现场之后,民警一边对孙某进行询问,一边对房间内的物品进行固定,比如卫生纸、烟蒂、床单及地面上的毛发。

确定廖某的犯罪嫌疑后,民警给已经离开的廖某打去了电话,让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孙某体内没有廖某的生物痕迹,卫生纸、廖某的内裤及孙某的内裤上同样没有廖某的生物痕迹。

侦查终结后,警方以廖某构成强奸罪将其移交给检方。

经过审查起诉,检方以廖某构成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廖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对于前述结果,廖某不服,遂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辩解孙某是醉酒清醒后与自己自愿发生的关系。

而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方认为在案证据认定廖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但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证据充分。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其实,本案就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问题。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除追求性交以外的刺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从前述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想法。如果是强行发生关系的想法,那就是强奸罪。如果是追求除性交以外的性刺激的想法,那就是强制猥亵罪。

而认定该主观想法,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还得看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强行发生关系的充分程度。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是否认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的,而被害人又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同时,在案证据还能证明廖某有送孙某回家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案证据难以将廖某构成强奸罪证明到前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本着疑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廖某构成强制猥亵罪符合前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廖某应该以此罪被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认定廖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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