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东,男子申双玉是一个怀揣着梦想却求职无门的年轻人,在夜色中迷失了方向。当他遇到女子邓某某时,一场本应以金钱交易结束的嫖娼行为,却演变成了一场抢劫谋杀案。申双玉在行凶后,带着被害人的财物逃离现场,留下了无尽的谜团。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9年的夏天,对于申双玉来说,是一个充满挫败与迷茫的季节。这个来自邵东市佘田桥镇的年轻小伙,怀揣着对城市的憧憬和梦想,独自一人踏上了前往邵东市的求职之路。
然而,现实却是一连数日,他四处奔波,却始终未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每当夜深人静时,伴随他的只有孤独和绝望。
8月3日那天,申双玉像往常一样,背着他那装有衣物和一把水果刀的黑色双肩包,踏上了前往市区的公交车。
车厢内拥挤不堪,人们各怀心事,无人注意到这个眼神中透露出一丝疲惫和绝望的年轻人。
到了市区后,申双玉漫无目的地游荡着,心中充满了迷茫和无助。就在这时,他遇到了被害人邓某某。
邓某某是一个在邵东市务工的年轻女子,她热情开朗,善良大方。那天晚上,她正好在八一路附近的一家小餐馆吃完饭,准备回自己的出租房休息。
申双玉看到邓某某后,心中突然涌起了一个念头,或许,通过她,自己可以弄到一些钱来应急。于是,他鼓起勇气,主动上前搭讪。
经过一番交谈,申双玉得知邓某某是个站街女。虽然心中有些犹豫和不安,但想到自己目前的困境,他还是决定跟着邓某某回到了她的出租房。
出租房位于一栋老旧居民楼的一楼,环境简陋而嘈杂。两人很快发生了关系。然而,就在邓某某沉浸在短暂的欢愉之后,申双玉却突然露出了狰狞的面目。
他趁邓某某不备,从包中掏出了那把水果刀,狠狠地捅向了她的胸腹部和颈项部。邓某某惊恐地瞪大了眼睛,试图挣扎和呼救,但一切都为时已晚。
申双玉像疯了一样,一刀又一刀地刺向了她,直到她倒在地上,不再动弹。
行凶后,申双玉冷静了下来。他从邓某某的背包中翻出了她的黑色苹果8手机和340元现金,然后用上衣包裹住自己受伤的手指,逃离了现场。
他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走出那间出租房的,也不知道自己是如何在夜色中狂奔的。他只知道,自己犯下了一个无法挽回的错误。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警方很快锁定了申双玉为犯罪嫌疑人。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申双玉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和动机,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申双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并且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主观方面来看,申双玉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他因求职无门而心生歹念,决定通过抢劫来获取钱财。
在作案过程中,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但仍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这表明他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从客观方面来看,申双玉实施了抢劫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他持刀捅刺被害人邓某某胸腹部、颈项部数刀,致其死亡,并抢走了她的手机和现金。这些行为都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在法庭上,申双玉认为,在作案时处于精神恍惚状态,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也有自首情节,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这些辩护意见并未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认为,申双玉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
他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对申双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申双玉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了申双玉的诉讼权利,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申双玉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综上所述,湖南省高法依法驳回了申双玉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被告人申双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