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A公司签入职协议,却为B公司工作,女外卖员摔伤该谁来赔付工伤?

外卖员与A公司签订入职协议,却为B公司工作,因工受伤后,B公司称双方并无劳动关系,拒绝赔付工伤。近日,湖里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作出判决,并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图片由AI生成。

事件

外卖员配送途中摔伤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2023年9月,燕子(化名)与A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员协议》,表明双方为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然而,燕子入职后,实际由B公司安排住宿、提供交通工具,管理她的日常配送业务。2023年10月7日,在配送过程中,因雨天路滑,燕子不慎摔倒受伤,养伤期间与B公司多次协商工伤认定事宜未果,最终申请仲裁。

然而,仲裁驳回了燕子的请求,认为双方并无劳动关系。燕子不服,遂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辩称,燕子和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没有和B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燕子自行接单、抢单,公司不管控其是否接单,其也无需汇报配送情况。配送费也由A公司发放,并非由B公司支付,B公司后续补发的配送费则是代A公司支付的。

判决

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湖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着重审查了燕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蜂鸟App记录等证据。证据表明,虽然燕子和A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B公司对燕子的日常工作进行了事实上的管理。燕子需要遵守有关的工作要求,并没有拒绝接单的权利,工作时间也受到限制,无法自由决定出勤时间、上线时间、在线时长等,违反有关工作和出勤要求要面临处罚。燕子从事的工作是B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B公司也向其补发了配送费,并无证据证明其是代A公司发放工资。

湖里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燕子与B公司自2023年9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相关部门规定,B公司对燕子的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B公司试图以“合作协议”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该协议为格式条款,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劳动者注意有关“合作关系”等重要条款,也与实际用工方式不符。B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以实际用工情况为准,B公司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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