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济学正名:经济学会让人更自私自利吗?

上观新闻 2025-01-07 16:54:47

性善还是性恶?

死刑应该被废止吗?

借刀杀人,刀当何罪?

社会能为公平正义付出多大代价?

经济学追求如何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实现效用较优配置,而法律追求如何实现公平正义。但是一个案件中,不同的人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立场,那么立场不同,如何评价和取舍?哪一方的“公平正义”才更公平正义?

因此,本书探讨的核心议题是:我们如何用经济学思维衡量公平正义?

在本书中,法律学者李志刚与知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合作,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分析的思维框架,全面探讨法学问题。他们强调,公平正义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价值追求,很难有确切的刻度。此时,对“效用”的比较和选择,可能是一把可供借鉴的尺子。

本书不仅澄清了普通人对经济学的误解,为法律人提供了可学、能用、好用的思维工具和论证工具,还以社会热点案例为据,带领读者通过经济分析的视角,突破法律思维的盲点,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深层(经济)逻辑,帮助我们从更深层次理解法律与社会。

>>内文选读

谁在赋予正义内涵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提出假说:“(大体而言)普通法是有效率的。”此效率如何衡量?从原始社会、农耕社会到工业革命后的人类社会,“谁在赋予正义内涵”?

(以下内容节选整理自《正义的刻度》一书)

他(波斯纳)认为,英美的普通法由判例逐渐发展而成,在这个漫长的过程里,会渐渐趋向“效率”这个指标,但是,即使在法官们的脑海里,也未必会有(或根本没有)“效率”这个概念。

我们以两个众所周知的法原则为例。在英美判例法系和德日成文法系里,这两个法原则都成立。一是正当防卫。当一个人的(或家人的)生命及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诉诸暴力。人在正当防卫时,即使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不必承担后果。原因很简单,如果这个人当时不采取正当防卫的行动,自己或家人承受的伤害在事后可能根本无从弥补。二是无因管理。当一个人看到路边装酒的大木桶有裂缝,即将崩裂,便采取必要的方式暂时修补。修补者花费了时间与心力,事后可以向木桶主人主张合理的费用。原因也很简单,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主人也会需要请人帮忙修补木桶,并支付合理的费用。

这两个法原则都具体地反映了效率的精髓,即让资源能流向价值更高的使用途径。正当防卫,保护了自己或家人的生命财产;无因管理,既保护了主人的权益,也照顾了见义勇为(或热心者)的利益。因此,看起来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实隐含着在运用和配置资源时高下之间的取舍。

波斯纳提出“(大体而言)普通法是有效率的”之后,引发了学界热烈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证上,赞成和质疑的双方各拥立场,论对精妙绝伦。关于效率和正义之间的关联,我们可以从另一条路径来考虑。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过:“正义”是一个工具性的概念,具有功能性的内涵。那么,一个问题自然而然产生了: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正义会被赋予哪些内涵呢?

为了简化论证,我们不妨把人类历史粗略地分成三个阶段,再思考,在这三个阶段里,正义这个概念可能会有哪些转变。

人类社会的第一个阶段处于原始社会。在这个阶段,人们结茅草为屋,成群聚居,以狩猎为生。而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人们的能力极其有限。生存和繁衍是最主要的考验。不过,既然是群居而生,就免不了有摩擦和纷争。有了冲突和损伤,当然要善后,否则群居生活可能会瓦解。在原始社会,资源匮乏,当然没有民法或刑法、实体法或程序法之分。以简洁有效的方式处理纷争,对当事人和群体最好。因此,“以眼还眼”的做法自然而然地赋予了正义内涵。在这个阶段里,正义的主要功能在于善后,在于“除弊”。

人类社会的第二个阶段是农耕社会。在这个阶段,人类主要以农牧为生,同时圈养家畜。当社会稳定发展之后,才逐渐有了简单的交易。除原始社会的杀戮与纷争之外,其他形式的摩擦也逐渐出现。既然是在稳定的环境里,以眼还眼式的逻辑不再那么重要,逐渐萌芽并代之而起的考虑是:如果涉及交易或人际互动而产生冲突的双方角色可能互换,那么,从长远来看,如何处理比较好?

经过数百年的累积,交易和人际互动所发生的摩擦冲突慢慢形成了处理的原则:在多回合博弈的考虑下,处理的原则必然能照顾到双方的权益,且从长远来看,有益于社会的延续和发展。正义的内涵自然而然地增添了不同的内容。除弊的成分慢慢淡化,尽管兴利的成分未必明显,但是,长治久安、合则两利、彼此互惠的思维不知不觉地融入了正义的概念。正义的内涵,已经和原始社会时期的不可同日而语了。

人类社会的第三个阶段,可以用18世纪的工业革命来划分。蒸汽机等科技的发展改变了生产方式,使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的范围大幅扩大,经济活动滚雪球式地增长。而后,城市化进程加速,使城市人口规模膨胀。双职工家庭出现。21世纪,经济活动早已跨越国界,世界逐渐成为一个地球村。

毫无疑问,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的主导力量之一。而经济活动的主要驱动力就是设法使资源运用的效率越来越高。追求效率的思维,直接或间接地渗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法院在面对各种纠纷时,自然会(即使是不自觉地)运用相关的思维,特别是新生事物不断涌现。这时候,兴利的考虑(带给人们更多的方便和福利),显然要超过除弊的思维。以兴利来赋予正义内涵,让正义发挥更好的功能,是非常清晰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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