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有源医疗器械上市后产品使用期限

新浪财经 2025-01-14 08:17:02

转自:中国医药报

□孔玲艳管宇孙于枫

案情

2024年7月23日,C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在诊室中发现两台用于诊疗的连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上述治疗机标签显示,型号为ZC-S300,注册证编号为粤械注准20162550947,生产厂家为佛山市A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10月,使用期限5年。经查,当事人2019年8月开业时,从苏州B公司采购上述型号的牙科综合治疗机,案发时上述两台治疗机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上述两台治疗机的售价为7000元/台,当事人使用上述两台治疗机不单独收费,货值金额14000元,无违法所得。

监管部门后查明,粤械注准20162550947注册证于2021年6月1日完成延续变更注册,新注册证编号为粤械注准20162170947,产品名称为牙科综合治疗机,新注册证登记的型号规格栏中已无ZC-S300型号。新注册证资料中,产品使用期限为10年。

分歧

对于上述当事人是否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标签上标注的使用期限应从该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起算,即从2019年8月起算,因此当事人尚未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使用期限应从该设备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新注册证上的使用期限变更为10年,对该大类产品均有追溯效力。当事人不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使用期限应从该设备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变更后的使用期限对之前产品有追溯力,但新注册证并没有包含ZC-S300型号的牙科综合治疗机,因此应认定该产品未得到延续,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针对第一种观点: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一般应当包括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在此之前,很多有源医疗器械并不标注使用期限,对使用期限的理解也存在各种争议。例如,有大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坚持认为,使用期限应当自使用之日起算,货值很高的设备在流通和贮存环节无端损耗使用期限不合理;也有经销商提出,某些有源医疗器械因为滞销,尚未使用,寿命就缩短了一半,这样很不合理;甚至有生产商自行发布声明,称生产的家用电子血压计标注的使用期限含义是自消费者拆封使用之日起算。

2019年5月,国家药监局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有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进行了描述和定义:有源医疗器械可实现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和治疗等功能,为了在临床使用中维持上述功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需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在基本定义中明确“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通过风险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失效日期是使用期限的终止,该时间节点之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由此定义可以明确知晓使用期限应从形成终产品之日算起,不需考虑该器械是否实际投入使用。

针对第二种观点:注册人变更了使用期限,对变更之前生产的产品究竟是否具有追溯力呢?

有源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到了使用期限该如何处置,一直是使用单位、监管部门争议的话题。此前也有使用单位因为理解有分歧继续使用过期产品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例子。那么,有没有可能已设定效期的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期限可申请再延长呢?延长后如果工艺都没变化,对之前的产品是否具有溯及力?根据一些有源医疗器械的实际特点,有可能虽然到了使用期限,但其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若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强制要求一律按报废处理,特别是对一些非常昂贵的大型医疗设备也这样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属资源浪费。故通过某种渠道,延长已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期限,也许是一种合理的需求,但是否有溯及力,监管部门一直未有明确意见。

在《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对使用期限是这么适用的:有源医疗器械的某一安全相关特性或所声称的性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退化,则该器械需提供“使用期限”。在分析产品可能退化的特性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考虑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风险缓解措施。通过采取措施,保证在使用期限内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能不会降低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通过风险分析动态评价产品的使用期限。当产品上市后在使用期限内未发生不可接受的风险,可维持上市前确定的预期使用期限;或经重新评估,也可以按法规要求延长上市前确定的预期使用期限;当产品上市后在使用期限内其安全有效性能降低到风险不可接受的程度时,相关责任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或使用机构)应评估该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也就是说,整个使用期限的确定是注册人对产品安全有效性接受程度的一个综合考量。在使用期限内的风险和责任由注册人承担,超出使用期限后的风险则由使用单位承担,整个过程是一个动态分析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如若其结构组成、技术参数均未发生变化,注册人通过后期评价延长了设备的使用期限,是否有溯及力,应当由注册人确定,但如何追溯、如何确保产品安全有效且合法合规,需要进一步探讨。

回到本案中,虽然该注册证通过了延续和变更注册,产品名称未发生变化,但登记的型号规格栏已无ZC-S300型号,应认定该规格型号产品未得到延续,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在《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医疗器械注册人确定产品使用期限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医疗器械注册人根据评价或经验预先设定使用期限,通过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验证证明预先设定值的合理性;一种为医疗器械注册人不预先设定期限值,通过一种或多种方法最终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两种确定方法多少都有一些随意性。有时注册人为了抢占市场,对新上市的产品使用状态无法完整列举考量,产品的加速老化试验设定局限或考虑因素不够完善,都有可能令其确定产品使用期限时偏保守或偏长。

使用期限不仅与产品相关,也与产品上市前的预期使用期限的分析及上市后的监测、使用等过程中的因素相关,没有一套详尽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根据其生产器械的特点,分析影响该器械使用期限的因素。

现行法规对医疗器械产品标签标注使用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期限又很难科学精准评价,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使用环节,如果刻意回避这个问题,都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

对于按照变更注册程序延长产品使用期限后,原上市销售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才能做到多方共赢呢?2024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是否也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解决这个问题?对已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期限变更延长后,具体操作层面如何做到合法合规是需要多方探讨的。比如,能否在变更注册延长产品有效期后,采取适当的内部质量体系控制措施来完善,通知客户产品效期变化,安排工程师上门服务,通过一定的测试程序验证后,额外粘贴产品标签来延长产品使用期限,等等?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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